*ST中富(000659)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3-19 10:50:20 点击数:
导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3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为:粤证调查通字1308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详见公 司2013年8月3日发布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1)。 2015年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2号),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 误导性陈述 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 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 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 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 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 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 秘书陈立上。 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 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 评估工作。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 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 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 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 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 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 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 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 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 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 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 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 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 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 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 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 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 构成误导性陈述。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 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 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 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 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 财务数据。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 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珠海中富改正,给予珠海中富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 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说明 1.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同日,公司获悉因在2012年为公司收购48家子公司少数股东 权益资产评估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8月2日立案调查的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信德律”)亦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恒信德律责令整改,没收其业务收入118.90 万元,并处以118.90万元罚款;对徐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陈志勇、石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3、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 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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