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桥通讯(002316)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3-19 10:52:06 点击数:
导读: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圳键桥…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或“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 号)。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 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报告虚构营业收入、成本以及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事实 键桥通讯虚增收入、成本以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对当年 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是:虚增 2009 年利润总额 139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9.35%。虚增 2010 年利润总额 44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9.01%;虚增 2011 年利润总额 55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34%;虚增 2012 年利润总 额 9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36%。 (二)重大对外贷款未及时入账及披露的事实 2013 年 1 月 4 日,键桥通讯与深圳市天某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四份借 款协议,金额共计 2.55 亿元,未经董事会审议。上述对外贷款金额占键桥通讯 上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 15.76%,具有重大性,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应及时报告并披露,但键桥通讯未针对该借款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上述借款事项涉及的资金支付,键桥通讯于 2013 年 1 月 4 日至 6 日根据协议将 资金分别转出,未及时入账确认。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尚未入账的合计 111,577,270 元,导致公司《2013 年半年度报告》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存在虚假记载。 (三)重大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的事实 2013 年 3 月 26 日、4 月 5 日,键桥通讯分别与广某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两份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分别出质金额 2,000 万元、4,000 万元的两份定 期存单,作为深圳市优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合计本金 1.5 亿元债务本息的担保,未 经董事会审议。上述被担保债务本金总额,占键桥通讯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888,411,991.20 元的 16.88%,具有重大性,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应及时报告并披露。但键桥通讯未对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 《201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担保事项。 依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键桥通讯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年报及 2013 年半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并存在 重大事项未依法及时公告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键桥通讯是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叶琼、David Xun Ge(葛迅)、李秀红、洪圣恩、徐慧玲为键桥通讯有关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明荣、殷建锋、Brenda Yep(叶冰)、叶炜、李连和、 付昭阳、罗飞为其他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 1、对键桥通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叶琼、David Xun Ge(葛迅)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对李秀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4、对洪圣恩、徐慧玲、夏明荣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万元罚款; 5、对Brenda Yep(叶冰)、叶炜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三万元罚款; 6、对殷建锋、李连和、付昭阳、罗飞分别给予警告。 二、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 述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 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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