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开股份(002278)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2015-3-19 16:11:39 点击数:
导读: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或“公司”) 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 2013-1-06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稽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2013-049号公告。 2015年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15]1号),现公告如下: 经查明,神开股份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0年到2012年间,神开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神开设备)在经营销售业务活动中,应部分客户要求为客户预开销售发票, 在预开发票但尚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即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并暂估成本入账。 2012年底,神开股份一次性冲回了2010年到2012年度全部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 额,其中,涉及以前年度的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实际应调整以前年度收入和成 本,但是,公司直接冲减了2012年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上述行为导致神开股份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11,912,196.54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16%,虚 减2011年利润总额55,641.84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06%,虚减2012年度利 润总额11,856,554.7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8.79%。 神开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 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 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神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顾正、 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芳英、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神开设备总经理寇玉亭是 对神开股份2010年到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神 开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方慧珍是对神开股份2011年、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神开股份时任董事袁建新、王祥伟、胡守钧、尤家荣、 管彤贤,监事毕东杰、王敏、金盛华是神开股份2010年到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虚 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神开股份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顾 冰是神开股份2011年和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及相关人员申请了听证并提出了申辩理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违法行为 性质、配合调查情况以及部分当事人任职时间等问题,证监局充分考虑了相关申 辩意见,合理确定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 1、对神开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顾正、李芳英、寇玉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方慧珍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袁建新、王祥伟、胡守钧、尤家荣、管彤贤、毕东杰、王敏、金盛华、 顾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以此为戒,加强 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并按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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