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315,臧小丽律师接受新浪财经采访报道

  发布时间:2015-4-16 14:24:49 点击数:
导读:头条新闻听信券商荐股投资者巨亏讨说法营业部被要求给予补偿股民王先生听信券商客户经理的荐股导致巨亏,向证券公司讨要说法,却遭到拒绝。证券公司认为,客户经理给客户发送的短信只是一种操作建议,而账户实际操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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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券商荐股投资者巨亏讨说法 营业部被要求给予补偿

听信券商荐股投资者巨亏讨说法 营业部被要求给予补偿
股民王先生听信券商客户经理的荐股导致巨亏,向证券公司讨要说法,却遭到拒绝。证券公司认为,客户经理给客户发送的短信只是一种操作建议,而账户实际操作权仍由客户自己掌握,因此,拒绝赔偿。一怒之下,王先生向监管部门投诉。
经过江苏省证券行业协会调解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协会相关人士提醒证券公司,谨慎向客户推荐股票。股民也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要随便听信他人建议买卖股票。
金陵晚报 | 2015年3月5日17:23

律师意见

臧小丽:券商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9条

臧小丽:券商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9条
针对上述券商客户经理向股民荐股造成巨亏的行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券商与股民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客户经理向股民荐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股民有权依法向券商要求赔偿。
臧小丽律师呼吁广大股民,要坚决抵制券商的违规荐股行为,对于因此而受损的股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厉健:股民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厉健:股民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股民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投资决策是股民自己做出的,轻信他人荐股,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主要责任当然在股民。其次,证券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不具备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客户经理违规荐股,涉嫌违反《证券法》171条规定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因此,证券公司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这个案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合适,如果股民起诉到法院,估计判决赔付金额不太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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