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佛山照明称自身违规不重大”接受财信网记者访问

  发布时间:2015-4-16 14:04:03 点击数:
导读:财信网(记者陶炜许立婷)周四上午,佛山照明(000541)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佛山照明方面的律师在庭上表示,佛山照明的违规行为并不重大,只是轻微瑕疵,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股民的全部索赔请求…

 

财信网(记者 陶炜 许立婷)周四上午,佛山照明(000541)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佛山照明方面的律师在庭上表示,佛山照明的违规行为并不重大,只是轻微瑕疵,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股民的全部索赔请求。不过,股民方面的代表律师们则告诉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对方根本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 

公司:自身违规并不重大

2014年1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批股民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佛山照明共赔偿900多名股民5931万元,这刷新了证券索赔的历史新高。随后,佛山照明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发起了上诉。

在周四的二审中,佛山照明方面的代表律师提出,佛山照明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不重大,只能算是轻微的信息披露瑕疵,不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此前的判决全部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驳回股民的全部索赔诉求。

不过,投资者方面的律师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佛山照明公司因为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隐瞒与香港天际等16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隐瞒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2个亿,违规事件当然重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这么说。

臧小丽认为,佛山照明公司并没有对证监会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证监会行政处罚文件认定的佛山照明公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就是事实。在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中,佛山照明再否认违法事件不够“重大”,已经没有意义。反过来讲,倘若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情况不重大,根本就不需要进行处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足以说明其违规行为已经达到了重大性标准。

维权律师:对方没有新的证据

据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介绍,双方在庭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处罚的事项是不是属于重大事件,虚假陈诉的行为和股民的损失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实施日怎么认定,有没有两个揭露日,买入价和平均价计算的方法,投资者损失要不要扣除市场风险等等。

在投资者的律师看来,佛山照明方面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来推翻一审判决,只是把在一审时已经说过的话在二审时又重新说了一遍。“他们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和观点。”臧小丽说。

“佛山照明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已经被证监会处罚决定所认定,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高院对虚假陈述的解释依据也很明确。”厉健律师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小。

与并未提出新证据的上市公司方不同,维权律师方面倒有新的主张。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提出,根据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时间和内容,本案应该有两个揭露日。“虚假陈述的行为,有11家公司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揭露出来,而是在2012年11月2日才揭露的。因此,应该至少认定两个揭露日,这意味着可供索赔的范围扩大。”

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于今年2月9日发起了针对佛山照明的索赔维权活动,共有74名投资者参与了进来。目前,这批投资者的案件已经被法院立案受理,正在等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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