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控股(600747)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4-17 13:32:05 点击数:
导读: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 201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 2015-11 号)。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局(以下简称“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 
证监处罚字[2015]3 号)(公告编号:临 2015-34 号)。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 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大连控股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连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连控股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对其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显集团”)提供 1.5 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 
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 2 亿元人民币担保,但大连控股未在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临时报告、2013 年三季度报或年 
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大连控股作为当事方签订并据以提供担保的合 
作协议,大连控股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相关 
公告,大连控股 2013 年、2014 年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大连控股 
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大连控股合同归档记录(2013 年、2014 
年)、印章使用登记记录(2013 年 7 月、8 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连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 
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 
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大连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为代威。 
    因代威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 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应
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考虑到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大连控股及代威能够 
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大连控股补充披露了 
上述担保事项,大显集团及代威公告承诺“上述事项将由大显集团及 
代威先生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大连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 
    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公司股票不会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 
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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