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神开股份遭股民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5-5-28 12:05:01 点击数:
导读:近日,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神开股份(002278,股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了解,首批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神开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近日,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神开股份(002278,股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首批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神开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约5.5万余元。臧小丽律师重申,凡在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1月21日前买入神开股份股票,并且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加入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5月19日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律师争论的关键点,即虚假陈述的揭露日问题。“神开股份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在什么时间揭露,这个问题关系到哪些投资人可以获得赔偿。”臧小丽律师解释。

  原告代理人臧小丽律师认为,神开股份违规的揭露日期是2013年11月21日,标志是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该日的股价以跌停板收盘,当日的股票换手率高达15.04%。神开股份方面则认为,公司最终被证监会处罚是在2015年2月5日,应该以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实,此次神开股份案源自于2013年11月21日的一则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同日,上海监管局对神开股份下发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监管局确认神开股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违规行为。两份公告导致神开股份当日股价跌停。2015年2月6日,神开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监管局查明:2010年到2012年,神开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业务活动中,应部分客户要求为客户预开销售发票,在预开发票但尚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即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并暂估成本入账。2012年底,神开股份一次性冲回了2010年到2012年度全部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其中,涉及以前年度的预开票但未发货的金额实际应调整以前年度收入和成本,但是,公司直接冲减了2012年的销售收入和成本。以上预开发票、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神开股份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神开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次起诉的股民徐先生就是在2013年11月19日,以13.24元的价格买入神开股份,买入后两天,公司就宣布违规被调查。截至2013年12月2日,该股收盘价为10.84元。“早知道公司业绩有假,我哪会买这样的股票啊!”徐先生显得很无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据此,臧小丽律师认为,适格的股票投资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买卖神开股份的交易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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