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恒(000594)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5-4 14:07:20 点击数:
导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公告中所述《行政…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中所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非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公司稽查的最终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若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
     2.公司 2013 年确认北京茂屋股权转让收益建立在相关交易合法合规的基
础上,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处罚结果及公司自查结果认为,公司 2011
年度对外转让北京茂屋股权并收到 7,75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有违规之
处,公司将不在 2013 年度确认北京茂屋股权转让收益。 
    2011 年 7 月 20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1186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稽查(公告编号 2011-040)。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公告编号 
2012-068)。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3]48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载明了对公司进 
行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半年度报告》、 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半年度报告》
披露,其在上述定期报告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的投资额分别为 69, 
794.99 万元、103,655.27 万元、105,934.43 万元、123,835.39 万元、124,430.05 
万元、125,695.09 万元。 
    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 
中有 29,2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 
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资金中有 49,5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所述的 
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 49,55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二、事先告知书认为,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7 月,公司涉诉标的累计达 
48,735.60 万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2 
年 8 月 8 日达到披露重大诉讼的时点,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中因转让子公司北京茂 
屋股权而实现的 3,891 万元收益属虚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时任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罚和处 
理: 
    (一)责令公司改正,给予公司警告,并处罚款 60 万元。 
    (二)对刘正浩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对刘正浩先生终身证券 
市场禁入。 
    (三)对周静波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四)对郭魁元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对郭魁元先生 5 年证券 
市场禁入。 
    (五)对董莉女士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六)对宋金球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七)对蔡文杰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对蔡文杰先生 5 年证券 
市场禁入。 
    (八)对蒋晖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对蒋晖先生 5 年证券市场
禁入。 
    (九)对金卫民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十)对杨德勇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十一)对董事孙坤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十二)对赫国胜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十三)对李书锋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十四)对刘力先生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五、事先告知书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 
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核成立的, 
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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