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报道:华鑫股份虚假陈述案股民索赔有效期仅剩四个月
华鑫股份(600621,股吧)(原“上海金陵”)投资者可以向原控股股东发起股票索赔,律师正在征集上述股票的索赔代理,本案的索赔有效期至2015年9月3日结束,现在已经进入索赔倒计时阶段。如果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可尽快搭上索赔末班车。据悉,此前已有多名投资者通过打官司成功拿到了赔偿款,而且赔付比例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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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08年6月2日到2010年5月10日之间买入上海金陵股票(股票代码600621,现“华鑫股份”),并且在2010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华鑫股份控股股东虚假陈述遭投资人索赔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揭示了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信息披露违规的真实情况。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上海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利用旗下多家公司持股华鑫股份,形成了实质上的一致行动人,但上海仪电集团对实际持股的情况一直予以隐瞒,而《证券法》要求投资者直接持股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就应当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
2008年6月2日,上海仪电集团与其旗下敏特投资、华铭投资两家公司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达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但上海仪电集团没有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国资委将所持的“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仪电集团与其旗下两家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升为24.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上海仪电集团未披露真实的持股情况构成虚假陈述,因此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据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介绍:“投资者因为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有权利向责任人要求赔偿。这类案件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要求。而证监会已经认定华鑫股份前控股股东违规,并且作出相关行政处罚。股票投资人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这类案件的诉讼期为两年,自华鑫股份2013年9月3日公告行政处罚之日算起,至2015年9月3日截止。” 证券维权律师提醒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
此前已有华鑫股份投资者起诉获赔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已有多名华鑫股份投资者加入了股票索赔维权的队伍,案件的受理法院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上海一中院委托第三方参与调解,成功促成投资人诉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的当事人达成和解,投资者获赔款项也已到位。因此,由于前期已有在起诉过程中调解获赔的先例,后续其他投资者索赔获胜的概率加大。律师建议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维权队伍。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华鑫股份(600621,原“上海金陵”)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最好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600621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一):华鑫股份(上海金陵)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附(二):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CB_AllBulletinDetail.php?stockid=600621&id=1209280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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