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位*ST保千里投资者领到胜诉判决书(臧小丽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11-26 15:01:05 点击数:
导读:11月26日,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领到了140位*ST保千里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原告相应经济损失(金额不等);二、被告庄敏、陈海昌等四人对被告保千


 

       11月26日,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领到了140位*ST保千里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原告相应经济损失(金额不等);二、被告庄敏、陈海昌等四人对被告保千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介绍,这140位一审胜诉的*ST保千里投资者,大约在2018年3月开始陆续委托律师参与了诉讼,1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663涉及663位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庭审程序结束后,大约十天就有140位投资者领到了胜诉判决书,这个审判速度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种系列案件中,算是已经相当快了。

亮点之一:法院未扣减系统性风险,支持投资者全额赔付。

深圳中院认定从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保千里公司股票下跌未受沪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投资者投资损失与被告保千里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按照法院的裁判标准,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保千里股票(600074),且在2016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在该时段内发生的经济损失,深圳中院采取统一的计算方法,即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法院支持投资者全额赔付,赔付金额不打折扣。

臧小丽律师介绍,部分原告的判决赔付金额与起诉金额存在一定差距,主要的原因就是计算方法的差异所致。目前,深圳中院审理的保千里虚假陈述索赔案大约有一千件左右,涉诉金额近2亿元。这是深圳中院第一次大规模审理这类案件,法院统一采取”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投资者的平均买入成本。

亮点之二:法院判决庄敏、陈海昌等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其他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由于保千里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不佳,参与索赔的股票投资者担心打赢官司后不一定能拿到赔偿款,因此不少股民代理律师将庄敏、陈海昌等四位自然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庄敏等四人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敏时任保千里电子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陈海昌等其他三名自然人与庄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属于收购人,四位自然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生动的诠释。臧小丽律师认为,保千里案是首例判决一致行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例,有利于约束包括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在内的所有参与收购主体,应当谨言慎行,如有不实承诺或者虚假陈述,后续可能会对所有股票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之三:保千里索赔仍在诉讼期内,未参与索赔者还可以参加。

目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监管部门对违规者的处罚决定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保千里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201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投资者参与索赔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20年8月11日。

深圳中院刚刚下发的一批保千里投资者胜诉案件,对其他未参与诉讼的投资者也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臧小丽律师表示,还会接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委托,近期会再代理一批保千里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

欲参与索赔的保千里投资者应当准备如下材料:

1、买卖保千里 (600074)股票的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自投资者第一笔买入保千里股票之日起开始,一直打到股票全部卖出之日,尚未卖空者,对账单打到现在,并体现目前的库存股。

2、身份证复印件;

3、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保千里(600074)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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