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未披露5亿关联交易遭处罚律师欲提起虚假陈述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6-11-2 16:05:45 点击数:
导读:鲁网财经11月1日讯因未依法披露近5亿元的关联交易,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将惹上大麻烦。鲁网财经获悉,证券维权律师将为因得利斯未披露关联交易而造成损失的股民讨回公道,打一场虚假陈述索赔官司。

鲁网财经11月1日讯    因未依法披露近5亿元的关联交易,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将惹上大麻烦。鲁网财经获悉,证券维权律师将为因得利斯未披露关联交易而造成损失的股民讨回公道,打一场虚假陈述索赔官司。

  2015年12月25日,得利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告发布当天,得利斯股价应声下跌5.33%。

  今年9月27日,得利斯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利斯食品因未依法披露近5亿元的关联交易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山东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另外,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得利斯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山东证监局作出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同时对得利斯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得利斯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因为隐瞒向关联公司划转巨额资金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的信息披露违规罚款,由此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违规者依法索赔。索赔的条件是:凡在2014.1.2—2015.12.24期间买入得利斯股票,并在2015.12.25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臧小丽告诉记者,“律师事务所已经成立了臧小丽律师团队,专门为股民进行相关诉讼。目前已经联系到的股民有几十人,还没有作进一步的详细统计。

  她表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臧小丽称,凡是在符合相关日期内的股民,一定要主动进行诉讼,自2016年9月27日,得利斯公告收到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书》起,诉讼有效期为2年,如不参加诉讼法律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律师所提及的虚假陈述可能由此引发投资者索赔的情况,得利斯将如何对待呢?记者向得利斯董事会办公室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不知道,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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