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开打:法院已组织双方首次证据交换

  发布时间:2017-4-11 9:34:10 点击数:
导读:京天利在二审中又提交若干份“新”证据,试图推翻一审判决。而股民代理律师认为京天利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均不新,超过了有效的举证期限,为无效证据。-股民维权律师臧小丽表示,京天利所提交的新证据从内容也不能达到京天利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就京天利违规事项的重大性问题、揭露日日期、京天利股票下跌是否属于系统性风险这三大问题也是一审法院双方争辩的焦点,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了全面的阐述,股民律师均表示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京天利提出股票索赔一案,目前已经进入二审庭前证据交换程序。46日、4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安排二审上诉人(京天利)和被上诉人(78位京天利股票投资者)进行了证据交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作为78人中的22位投资者代理律师出席法庭,而京天利在二审中更换了一审代理人,重新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出庭诉讼,据悉,京天利原先的一审代理律师来自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二审律师的诉讼思路和抗辩观点与原先不同,但臧小丽律师认为京天利索赔案股民已经一审全面胜诉,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京天利二审提交若干份“新”证据

一般而言,在诉讼案件中,双方都会在一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京天利在二审中又提交若干份“新”证据,试图推翻一审判决。而股民代理律师认为京天利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均不新,超过了有效的举证期限,为无效证据。京天利提交的这些“新证据”是想证明京天利违规事项不是重大事件、京天利违规事件的揭露日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日期,京天利的股票下跌是由系统风险等因素造成的,与京天利的违规事件无关。股民维权律师臧小丽表示,京天利所提交的新证据从内容也不能达到京天利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就京天利违规事项的重大性问题、揭露日日期、京天利股票下跌是否属于系统性风险这三大问题也是一审法院双方争辩的焦点,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了全面的阐述,股民律师均表示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

股民索赔诉求已获一审判决全面支持

据悉,京天利曾在20161230日及2017119日分两次就股票投资者集体起诉京天利要求赔偿的案件情况作出两次公告。根据前述两次公告内容,截止2017119日,已有约150名投资者向京天利提出索赔诉求,索赔金额已达4703万余元。这150件案件中有78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京天利需赔付投资者约2060万元,另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近33万元。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均是在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之所以要求京天利赔偿炒股损失,是因为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而中国证监会随后对京天利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京天利存在的违法行为是: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 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京天利应当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但未如实披露。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钱永耀在京天利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誉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董事会、监事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此,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京天利隐瞒披露的事项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系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京天利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京天利索赔系列案二审法院希望组织双方调解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会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臧小丽律师介绍,一般而言,“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之一。京天利案也是如此,此前,一审法院曾经组织过双方协调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作出了支持股民索赔的判决。此番北京高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同样表示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调解方案。

 

附(一):京天利股票索赔资料准备

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买卖京天利(300399)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二:京天利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上一篇:京天利再出公告:一审已判决京天利需赔偿投资者2060万元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