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太阳、超日债索赔案二审开庭时间确定,投资者索赔时效剩最后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7-2-14 11:29:01 点击数:
导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索赔诉求的范围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11超日债,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可以获赔。

超日太阳、超日债索赔案二审开庭时间确定,投资者索赔时效剩最后三个月

备受关注的超日太阳股票(002506)及11超日债(112061)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大规模二审开庭阶段,首批系列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在2017年2月22日开庭,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法院方面安排了一天开庭时间。据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她已收到若干份协鑫集成公司的上诉状及法院的开庭安排。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就超日太阳股票、超日债的投资者索赔事宜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全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索赔诉求的范围是:在2011年1216日至20131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11超日债,并且在20131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可以获赔。被告协鑫集成公司对所有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不过臧小丽律师认为,协鑫集成二审上诉的理由与一审答辩的理由差别不大,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投资者索赔缘由:超日太阳信批违规被处罚

超日太阳,原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是“协鑫集成”。2013 1 24 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6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 号)认定超日太阳存在的违法事实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163,461538.43 元,导致 2012 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238,759,628.28 亿元,导致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超日太阳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为索赔的事实基础,以此要求赔偿股票或债券投资损失。

协鑫集成称投资者损失是系统风险所致,法院判决不支持

超日太阳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曾经抗辩称,投资者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企业自身经营不善、连续披露负面信息等其他因素所致,南京中院认为超日太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目的,因此认为超日太阳公司所称股民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南京中院判决认为,上市公司超日太阳经历了破产重整程序,股民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这部分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根据超日太阳的重整分配方案,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因此,法院对核定损失在20万元以内的索赔数额未打折扣。

超日债与超日太阳股票一样,享受同等证券索赔待遇

臧小丽律师介绍说,目前她已领到了几十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的不仅包括超日太阳股票投资者(股票代码002506),还包括11超日债的投资者(债券代码112061),法院认为11超日债作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和股票一样存在市场价格波动,同样存在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问题。故一审法院依据“推定信赖”原则,认定超日债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协鑫集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协鑫集成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不管是11超日债、还是超日太阳股票,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赔偿的条件均是:在2011年1216日至20131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1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

在司法实践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以股票投资者居多,11超日债索赔案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支持债权投资者索赔的首例,具有示范性意义。

协鑫集成投资者索赔有效期到2017年6月5日截止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5年0606日超日太阳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投资者向协鑫集成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从20150606日开始,至20170605日届满。因此,尚未参加索赔的投资者还剩约三个多月的有效期。

臧小丽律师介绍,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现实中绝大多数股民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参加诉讼,法律上视为股民主动放弃了权利。因此,律师提醒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法律从来不会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投资者索赔程序及资料准备

   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买卖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对账单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证券库存股情况。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超日太阳(协鑫集成)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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