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5 10:03:37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300077证券简称:国民技术公告编号:2018-03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8-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于2017年12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2017〕140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7-062)。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8〕4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8〕4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经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国民技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罗昭学;
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红晶。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
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
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
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
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
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
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
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
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
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
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
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
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
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
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
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
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
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
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
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
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
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整改措施
        至目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整改,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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