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天海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2011年11月30日 中财网 发布时间:2011-12-12 13:51:06 点击数:
导读:股票名称:SST天海ST天海B股票代码:600751900938编号:临2011-036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股票名称:SST天海 ST天海B 股票代码:600751 900938 编号:临2011-036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签发的【20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所涉及稽查事项本公司已于2009年9月16日予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天燕轮售后回租事项
2007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租赁)签订天燕轮售后回租协议,协议列明租赁期满后长江租赁同意按照留购货价5,366万元将天燕轮售予本公司。上述协议涉及金额5,366万元,占本公司200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比例99.85%。本公司未及时公告天燕轮售后回租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本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宋兴庭。
2、未按规定披露天燕轮舶租赁事项
2008年12月20日,本公司与长江租赁签订《船舶租赁合同》, 约定天燕轮租赁协议期满后,本公司继续租赁该船舶。该协议与2007年12月18日签订的天燕轮售后回租协议相比,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取消了本公司以5,366万元回购天燕轮的条款。本公司未及时公告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本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维艰,高斌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
3、未按规定披露新世纪物流股权转让事项
2008年12月19日、22日、23日,本公司B股股票价格连续3 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未发现存在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同时到目前为止及可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08年12月24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持有的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天津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海润),交易金额为1.6亿元。2008年12月25 日,本公司与天津海润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其后完成了相关交易。对于上述情况本公司未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本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维艰、陈晓敏、申雄、高斌华、李忠、陆建平以及对该行为知情的姜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
4、未按规定披露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
2008年度,本公司未及时公告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24笔, 涉及金额11,312.02万元,已判决5笔涉及金额4,539.9万元;2009年度,本公司未及时公告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1笔,涉及金额美元170万元,已判决涉及金额美元164万元及诉讼费人民币9.66 万元;本公司2008年中报未按规定披露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5 笔,涉及金额45,00万元,已判决1笔涉及金额907.98万元;本公司2008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24笔,涉及金额11,312.02万元,已判决5笔涉及金额4,539.9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本公司2008年度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贾鸿祥、李维艰,陈晓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2009年度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维艰,陈晓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2008年中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贾鸿祥,高斌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2008年年报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维艰,陈晓敏、高斌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维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宋兴庭、陈晓敏、高斌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贾鸿祥、申雄、李忠、陆建平、姜涛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说明
上述事项,本公司已进行了自查整改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关于天燕轮售后回租事项、天燕轮船舶租赁事项的信息
披露文件,请参阅本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表述及临2009-028号、临2009-057号临时公告;关于新世纪物流股权转让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请参阅本公司临2009-014 号临时公告;关于逾期银行贷款的信息披露文件,请参阅本公司临2009-037号、临2009-038号、临2009-039号临时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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