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宏斌诉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傅宏斌诉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号
原告傅宏斌。
委托代理人王树军、罗婧
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勤夫。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佳、王智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宏斌诉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勤夫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宏斌与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勤夫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履行,原告傅宏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宏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2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3.63元。
审 判 长 俞 巍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代理审判员 嵇 瑾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轶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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