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宏斌诉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11-29 14:55:03 点击数:
导读:傅宏斌诉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号      原告傅宏斌。  委托代理人王树军、罗婧  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

傅宏斌诉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号


  
  
  原告傅宏斌。
  委托代理人王树军、罗婧
  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勤夫。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佳、王智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宏斌诉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勤夫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宏斌与被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勤夫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履行,原告傅宏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宏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2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3.63元。
  
  
  

审 判 长 俞 巍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代理审判员 嵇 瑾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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