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关明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张关明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张关明。
委托代理人:宋一欣
委托代理人:张喻
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
委托代理人:叶志坚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原告张关明与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张关明支付现金90332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张关明负担625元,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奕
代理审判员 瞿 静
代理审判员 陈 剑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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