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华诉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11-29 15:00:55 点击数:
导读:赵兴华诉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00号  原告赵兴华。  委托代理人宋一欣  被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

赵兴华诉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00号



  原告赵兴华。
  委托代理人宋一欣

  被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富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

  被告卢万兴。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

  被告张锦德。

  委托代理人孙红良、熊小平,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谈明兴。

  委托代理人孙红良、熊小平,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赵增福。

  被告许炳炎。

  委托代理人孙红良、熊小平,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潘永生。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

  被告陶忠明。

  被告杨坚强。

  被告陈海涛。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

  被告陈伯兴。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

  被告叶祖成。

  被告汤富祥。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

  被告林东模。

  被告傅林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华诉被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卢万兴、张锦德、谈明兴、赵增福、许炳炎、潘永生、陶忠明、吴锡森、杨坚强、陈海涛、陈伯兴、叶祖成、汤富祥、林东模、傅林生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华以其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57元,由原告赵兴华减半负担人民币448.78元。


审 判 长  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  俞 巍
代理审判员  岳 菁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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