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上演击鼓传花 前身虚假陈述遭股民索赔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2-11-7 9:33:05 点击数:
导读:杜卿卿  昨日,投资者诉廊坊发展(600149.SH)“前身”虚假陈述索赔案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索赔在整个河北省尚属首例。系统风险是否是上市公司“免死金牌”?实际责任人能否替代上市公…

    杜卿卿

  昨日,投资者诉廊坊发展(600149.SH)“前身”虚假陈述索赔案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索赔在整个河北省尚属首例。系统风险是否是上市公司“免死金牌”?实际责任人能否替代上市公司成为赔偿主体?这些问题再次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是海南的一名投资者,起诉廊坊发展在2003年到2008年之间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索赔总额共计55183.49元。

  原告仅起诉廊坊发展,但廊坊发展向法院申请追加了第二被告卷石轩置业和第三被告何强。廊坊发展对原告所诉表示异议,称投资者损失是系统风险造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损失不构成因果关系,而且若真对投资者损失造成了影响,那责任也应该由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而卷石轩置业也同意系统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观点,但是认为如果虚假陈述行为真对投资者损失由影响,责任应该让第三被告来承担。

  至于廊坊发展追加的第三被告何强,既没有出现在法庭也未委托律师出庭,法院也表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万元的案子之所以引来这样的兴师动众,与案件或将引起示范效应不无关系。“只要是在2003年2月18日至2008年5月21日之间买入并在2008年5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索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

  虚假陈述遭查

  2008年5月21日,这一天对于600149的投资者而言,是永远都不可能忘记的一天。上午一开盘就立刻跌停一小时,当日换手率高达10%以上,收于7.3元/股,与2007年5月21日的13.38元/股相比几乎腰斩。此后股价又一路下跌,到11月3号股价仅有1.83元/股。

  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已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自此虚假陈述内幕被逐渐揭开。

  廊坊发展2012年3月更名之前叫华夏建通,曾用过股票简称包括“邢台轧辊”、“华夏建通”、“*ST建通”、“ST廊发展”。2011年1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陈述了当时“华夏建通”的六大违法事实,主要是2003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03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2003年12月临时信息、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西安通信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03年至2005年,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2007年中期报告提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25万元;子公司北京华夏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华夏建通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1715.81万元。

  也就是说,该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从2003年就开始了,一直到2008年5月遭证监会立案调查才逐渐被揭露出来。2011年1月12日,华夏建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投资者需要在2013年1月13日前进行索赔。

  频换大股东

  从1999年上市至今,该公司十几年间不但股票简称频繁更替,连“东家”也频繁更换,主营业务从机械到IT再到房地产,股价大起大落;原实际控制人何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置入资产收益下降且无法履行对上市公司的支付承诺,原实质控制股东卷石轩置业终于甩掉包袱却依然拖泥带水连遭起诉,现控股股东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又不得不面对投资者接踵而至的索赔案件。

  让人不禁想问,600149到底是一家怎样的上市公司?本案中的三席被告都是什么来头?

  2002年11月,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受让邢机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以持股29%的份额位列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3年公司更名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年报显示,2004年6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强。2005~2006年间,原公司股东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因多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导致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拍卖。2007年,海南中谊增持至19.48%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0年8月,公司控股股东卷石轩置业将其持有的5005万股(占总股本的13.17%)转让给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3月“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何强何许人?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资料显示,上述的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海南中谊,以及当时的华夏建通,实际控制人都是何强。

  “以前打电话他还接,现在都不接了。我们也想找他,很多债主都想找他!”卷石轩置业的法务人员姜玉华称,何强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廊坊发展、卷石轩置业都认为如果投资者有损失,也是当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强造成的,对于前任留下的烂摊子都表示无奈。何强目前尚处于缓刑期内,现在又被告上了民事法庭。

  不过此案投资者代理臧小丽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对象是上市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股东,而何强的责任,完全可以由上市公司内部机制决定,跟投资者索赔并没有直接关系。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6日,何强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羁押至2010年7月。7月1日,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何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50万元。

    何强所犯何事?判决书称,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7年初,何强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重组等造成上市公司损失8050万元。其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在上市公司收购华夏通公司股权过程中,对华夏通采用虚假增资方法,使上市公司损失2400万;在海南中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使上市公司损失5650万。

  不少投资者看到这一判决结果后表示,这对一个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高管处罚过轻。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行政处罚一般罚款额度都不超过60万,而且罚款归国库,投资者是得不到赔偿的,投资者的赔偿还要靠后面的诉讼,行政处罚是投资者起诉的启动程序。过去几年我们过度强调投资有风险、风险自担,而使投资者淡化了权利意识。

  目前在国内代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律师并不多,但此类案件中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居多。据盈科律师事务所统计,截至今年10月,有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受到了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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