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连续上榜证监会财政部处罚 股民可索赔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7-24 13:29:05 点击数:
导读: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天润,股票代码002113,200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曾用名天润发展、*ST天润。  2012年6月19日,ST天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天润,股票代码002113,200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曾用名天润发展、*ST天润。

  2012年6月19日,ST天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事实上,这并不是ST天润唯一一次虚假陈述行为。2011年1月31日ST天润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关情况的公告》,披露该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等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违反《会计法》被财政部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也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受损投资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索赔。

  多项披露不实被证监会处罚

  2012年6月19日,ST天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0年10月9日,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885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未及时披露,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2010年11月30日才公告此事,属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证监会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赖淦锋、彭朝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戴浪涛、罗林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财政部处罚也榜上有名

  事实上,ST天润的虚假陈述行为,并不仅限于证监会认定并加以处罚的事项。

  2011年1月31日ST天润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关情况的公告》,披露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公告显示,该公司先后收到湖南财监办《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整改调账通知书》文件,处罚决定认定公司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税收方面存在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公司就上述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调账。

  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进一步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等问题,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其下属企业将货款6439万元存入员工个人存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厉律师认为,ST天润因违反《会计法》被财政部予以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在特定时间段因公司信披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依据财政部处罚决定向公司索赔损失。

  或被二次索赔成维权经典案例

  因ST天润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公司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在信披违规初期的2010年10月13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84元/股,而2011年2月22日公司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当日股价跌幅达4.59%,收盘价仅7.89元/股。ST天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如此一来,在ST天润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以根据各自的交易情况,选择以证监会处罚决定或财政部处罚决定为前置程序依据,起诉公司索赔损失

  厉律师表示,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先后接到证监会处罚决定、财政部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非常罕见,ST天润因不同的违法事实被行政处罚二次,或将引发二次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并成为证券市场规范过程中股民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

  维权索赔相关细节

  根据司法解释推算,厉健律师认为,被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案件中,ST天润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2月21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2月22日(即发布《关于湖南省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的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2月21日期间买入ST天润股票,并且在2011年2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ST天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此外,厉健律师还提供了一项关于主要损失计算的简要提示。如在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卖出,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的,按差额计算。如在2011年5月2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价格减去基准价8.73元/股计算。

  至于被财政部处罚的案件,由于ST天润发布的公告中并未提及违规具体细节,需要股民或者律师向财政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进一步违规细节才能确定维权条件。《投资快报》记者将对此进行密切关注,第一时间公布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民起诉ST天润应向湖南省长沙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此外,财政部处罚引发的索赔案诉讼时效至2013年1月30日届满,而证监会处罚引发的索赔案诉讼时效至2014年6月18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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