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虚假陈述案开庭 信息对股民“保密”被质疑

作者:高山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3-3-26 17:18:39 点击数:
导读:高山  和讯网消息近日和讯网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处获悉,股民杨先生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于3月22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首次开庭审理,诉讼金额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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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近日和讯网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处获悉,股民杨先生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于3月22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首次开庭审理,诉讼金额四万余元。刘国华表示,他代理了20多个小股民起诉香江控股民事索赔,这是第一次开庭,时间从9点多持续到近12点。原、被告围绕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及原告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激辩。

  香江控股会计信息问题诸多遭处罚

  据和讯网了解,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告指出,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

  小股民杨先生等人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将香江控股诉至法院。

  股价下跌和公司作假无任何关系?

  据和讯网了解,原告杨先生到庭,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二,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代理律师刘国华表示,香江控股会计信息多处做假,已被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显然构成虚假陈述。而对于香江控股所称的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并提交上证指数走势图等证据。

  刘国华对和讯网表示,这是此类案件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的观点,但个股与板块,大盘指数的涨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的股价主要还是由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决定的。被告认为股民的全部损失均因外因导致,于理于法均不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财政部处罚须“保密” 小股民无权获知

  由于财政部公告较为简单,并不完整,为查明案情,原告方向和讯网表示,其早先书写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全文。香江控股方刚开始表示不清楚有没有处罚,后称财政部要求对该处罚决定“不予公开”,要“保密”。对于香江控股方的说法,刘国华表示,很多上市公司被财政部处罚后,甚至会专门发公告公告处罚内容,还从来没听说他们违法了,不知道这份处罚涉及了什么机密,居然不能让小股东知道。原告小股民杨先生更是非常气愤:“香江控股是上市公司,我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说是小老板,他们造假被处罚了,我要看下处罚全文,居然还要对我保密?”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被告代理人表示无调解权限,庭审就此结束,是否再次开庭或判决需由法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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