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许峰、臧小丽等六位维权律师齐呼吁完善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方案

作者:许峰、宋一欣、臧小丽、薛洪增、刘国华、历健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3-5-17 9:39:59 点击数:
导读:中国网5月16日讯近日,就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一案,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及时发出投资者补偿方案。对此国内六位知名投资者维权律师共同发出呼吁,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的内容,其中包括网络补偿系统开放时间应延长到…

中国网5月16日讯 近日,就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一案,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及时发出投资者补偿方案。对此国内六位知名投资者维权律师共同发出呼吁,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的内容,其中包括网络补偿系统开放时间应延长到两年、补偿方案建议改为期满未发出有效指令的视为接受、需要修改和完善损失计算方法这三大建议。

  以下为《六位投资者维权律师关于进一步完善平安证券补偿万福生科投资者方案的公开呼吁》的全文:

  六位投资者维权律师关于进一步完善平安证券补偿万福生科投资者方案的公开呼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是中国证券市场从事投资者维权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我们对万福生科欺诈发行侵害投资者权益案一直以来保持了密切的关注。

  万福生科欺诈上市、虚假陈述,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作为万福生科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在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严重违法行为已被证监会查实,依照《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万福生科应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造成的损失,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注意到平安证券于2013年5月10日发布了对万福生科投资者的补偿方案公告,系列公告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报道。在依靠行政监管的威慑下,平安证券愿意拿出一个让投资者零成本获取补偿的和解方案,是对自身过错的一个重要弥补举动。

  我们认为,既然平安证券为弥补自身过错推出这样一个方案,就应该表现出足够的诚意,应尽量给予投资者方便。通过阅读平安证券此次的补偿方案及相关公告,我们认为,为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这一补偿方案仍存在若干对投资者不合理不公平之处,为充分保护万福生科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们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的实际经验,汇总主要的三点意见向平安证券公开喊话,希望平安证券再在以下三方面做出完善,以示诚意。

  一、网络补偿系统开放时间应延长到两年

  相关公告要求,自2013年5月20日起,投资者需到专项补偿基金网(网址:http://www.wfskjj.com)注册及查询补偿金额,并且适格投资者应在2013年6月11日23时前完成专项补偿基金网站注册,登录查询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并在该时限前完成《和解承诺函》点击确认。且要求适格投资者在2013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间,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

  我们认为这样给予适格投资者注册及确认的时间太短,有违提出补偿方案的公开初衷,更让人怀疑这是一场为减轻行政处罚而实施的权宜之计。我们建议,若要签署和解协议,需将注册及确认的最后时间延长到两年后,到2015年5月11日止,在起诉万福生科及平安证券诉讼时效届满的同时,关闭注册及确认系统,期间确认一个赔付一个,这是本次补偿方案的应有之义。为减轻麻烦,便利索赔,应取消第二次在深交所网站的确认,反复确认实无必要。

  二、补偿方案建议改为期满未发出有效指令的视为接受

  相关公告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投资者,视为不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

  我们认为,这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有失平安证券的风度。平安证券推出的补偿方案公告,没有理由推定全部的万福生科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补偿方案,在中小投资者属于资本市场弱势群体的情况下,我们相信大部分受损投资者都有被赔偿无辜损失的要求,故注册确认期限届满默认不接受,极不合理,应去掉一个“不”字,改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投资者,视为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对于不接受的,在两年内需专门向平安证券声明。

  三、需要修改和完善损失计算方法

  对于每位万福生科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计算,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平等的沟通渠道,根据我们多年从事投资者维权实务工作的经验,采用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最后得出的损失结果可能是天壤之别。目前平安证券公布的损失计算方法由其单方确定,其中,买入平均价采取“先进先出法”的做法对于部分投资者是不公平的,每位投资者损失数额的最后确定,应该采取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法计算。在公告中,“明修栈道”地表示依法不扣除红利,而在计算方法中却“暗度陈仓”式地予以扣除。

  本次补偿方法最终成功与否,不在于平安证券对补偿诚意的如何表达或广泛表达,而在于下述方面的试金石:

  1、以能否惠及全体或大部分受害投资者观察。此点以截止约定补偿期限时的受补偿投资者人数、受补偿投资者人数与可补偿投资者总人数的实际比例作为参考标准,而此方面平安证券等会否积极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受损投资者值得各界关注;

  2、以具体投资者的补偿数额观察。此点以投资者获赔的实际数额与投资者方面计算结果之间的差异、中小投资者(不包含机构投资者账户)获赔数额与实际赔付总额之间的比例、以及实际赔付总额与应赔付总额之间的比例作为参考标准。

  想当年,郑百文虚假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导致破产重组时,专家设计的缩股回购方案中,以旧公司法无法可依为由没有加入异议股东请求权一节,引起市场的轩然大波与中小投资者的强烈反对,此前车之鉴也!好在平安证券对现今的方案还有修改的时间与条件。 在没有经过与投资者沟通的情况下作出的单方面赔付方案,应该给投资者对方案本身提出异议的机会,同时也应给投资者对自己的赔付数额在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提出异议的机会。我们相信平安证券提出补偿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更多的问题。和解的前提是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此前没有来得及做足的工作,出于情势紧迫,我们非常理解,而在方案公开后,做一些有利于投资者的方案修改也实属必要。我们认为,只要投资者不反对,都有权利得到平安证券的赔偿。作为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从事投资者维权事务的律师,我们公开呼吁平安证券将此前公告的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方案做出如上必要的修改,并呼吁中国证监会促成此事。

  以上呼吁,请平安证券慎重对待。

 

  呼吁人:

  证券市场维权律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宋一欣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臧小丽律师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薛洪增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厉健律师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国华律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起草人)

                                   2013年5月16日

  本公开信附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投资者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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