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宋都股份虚假陈述巨额索赔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3-7-18 9:25:43 点击数:
导读: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国能集团(宋都股份)的处罚公告,认定了国能集团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已接受证监会的处罚。按照相关规定,一旦违规事实被认定,将面临投资者的索赔。对此,记者昨天采访了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国能集团(宋都股份)的处罚公告,认定了国能集团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已接受证监会的处罚。按照相关规定,一旦违规事实被认定,将面临投资者的索赔。对此,记者昨天采访了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她表示,宋都股份会因其前身国能集团的违规行为面临投资者巨额索赔风险。

  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根据证监会已经认定的事实可见,国能集团的信披违规行为十分严重,不仅存在瞒报行为而且内容造假,违规的数额惊人(累计超过17亿),持续时间长(连续4年年报内容虚假)。

  事实上,国能集团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2008年3月,国能集团的股价在10元左右浮动,2008年5月由于受到财务状况造假的质疑、证监会宣布立案调查等负面消息影响,国能集团股价不断下跌,到当年10月,股价跌到每股3元左右,半年不到,股价跌掉了约70%。目前,宋都股份处于停牌状况,如果没有其他利好消息,预计复盘后股价会下跌。

  宋都股份无法免责

  臧小丽表示,根据《证券法》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臧小丽强调,国能集团虚假陈述的事实已被证监会认定,尽管证监会只对几名前任责任高管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但只处罚个人不代表上市公司无责任,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主张索赔的投资者可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并可以要求几名受罚的责任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能集团”经历重组成为现在的“宋都股份”,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名称已发生变化。不过律师表示,这并不会导致公司权利义务上的转移,更名以后的公司仍需承担原来企业应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宋都股份不能因为重组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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