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元投资股民将错失索赔时效

作者:陈春林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3-7-4 4:01:31 点击数:
导读:  曾备受各界关注的博元投资(600656,股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已进入最后两个月的“冲刺期”。扬子晚报记者昨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目前该案并无股民委托其起诉,仅…

  曾备受各界关注的博元投资(600656,股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已进入最后两个月的“冲刺期”。扬子晚报记者昨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目前该案并无股民委托其起诉,仅有寥寥十余人咨询过,但都不符合索赔条件,他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别错失最后索赔时机。

  博元投资虚假陈述“六宗罪”

  博元投资全称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16日,ST博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ST方源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一、《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虚假陈述。二、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三、2008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四、2008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五、2009年未及时、未真实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六、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证监会对ST方源、麦校勋、许志榕等给予行政处罚。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处罚、相关公告等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应为:2007年12月10日至2009年4月30日间买入600656股票,并在2009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9月18日买入600656股票,并在2009年9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2009年10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买入600656股票,并在2009年11月2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上诉投资者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成以上股民将错过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2011年9月16日,ST博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9月16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不过在最后诉讼时效即将到来之际,很多人至今仍对自身权利不知情、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很可能错过诉讼时效,丧失最后胜诉机会。刘国华律师估计,九成以上股民将错过时效。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600656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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