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000912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10 15:28:53 点击数:
导读:【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泸天化(000912)提起索赔,凡在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

【提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泸天化000912)提起索赔,凡在20131227日至2014429日期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4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与索赔。

泸天化因虚假陈述领受证监会罚单

泸天化,全称“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合成氨、尿素等各类化肥、化工产品的上市公司。该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8)248号文批准,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5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0912”,证券简称为“泸天化”。2014年9月5日,泸天化公告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中国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是:

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知道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为此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邹仲平、宁忠培、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3、对彭传勇、肖建清、袁忠给予警告。

投资者索赔标准及依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泸天化的虚假陈述已被中国证监会所认定,受损股民起诉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泸天化案中,臧小丽律师认为,有希望获赔的泸天化投资者应当是20131227日至2014429日期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4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证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买卖泸天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股东维权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附:泸天化股票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臧小丽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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