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生、曹恩辉等9名责任人)
当事人: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关道街137号,法定代表人曹恩辉。
郭春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董事长、总经理。
曹恩辉,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董事。
祖春香,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董事。
殷金龙,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董事。
李飞,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独立董事。
方勇,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独立董事。
韩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监事。
徐吉峰,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时任紫鑫药业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紫鑫药业、郭春生、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紫鑫药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春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
以上违法事实,有紫鑫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相关工商资料、相关财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开立资料、相关交易资料、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紫鑫药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给予郭春生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给予曹恩辉、祖春香、殷金龙、李飞、方勇,韩明、徐吉峰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3日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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