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股票索赔最后征集公告:索赔末班车为2016年春节前

  发布时间:2016-1-18 9:58:58 点击数:
导读:2014.2.22,上市公司紫鑫药业(002118)因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遭到监管部门处罚,依照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证券投资者有权对违规者提起索赔诉讼,追讨自己的投资损失。这类案件的诉讼有效期是自两年,即至…

  

2014.2.22,上市公司紫鑫药业(002118)因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遭到监管部门处罚,依照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证券投资者有权对违规者提起索赔诉讼,追讨自己的投资损失。这类案件的诉讼有效期是自两年,即至2016221日止,紫鑫药业股票索赔案诉讼期满。考虑到诉讼资料准备及春节假期安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提醒:尚未参加索赔程序的紫鑫药业投资者,必须在春节前向律师提供齐备全部资料,才能确保能搭上索赔最后一班车。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紫鑫药业股民应该是:在2011330日至20118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816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多位股民已参加索赔,控股股东承诺自愿根据生效判决代为赔偿

    股民代理人臧小丽律师介绍,自2014年2月紫鑫药业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有若干股民陆续加入索赔维权队伍。据紫鑫药业公司公告,201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刘某某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1,827,554.35 元。事实上,参与起诉的股民远不止公告的这25人,保守估计,正式起诉的投资者应该至少已有上百人,索赔金额不详。最终有多少人加入诉讼,总起诉金额是多少,两年诉讼期满后即将见分晓。

    针对紫鑫药业已经公告的25名股民索赔诉讼,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承诺函》,自愿承诺紫鑫药业若因刘某某等25 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紫鑫药业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控股股东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紫鑫药业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紫鑫药业股民索赔事由及法律依据

证监会已经查实紫鑫药业存在隐瞒多家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这是紫鑫药业投资者据此提出索赔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紫鑫药业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是:“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被紫鑫药业隐瞒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不仅仅是紫鑫药业向下游关联企业的销售,还包括上游客户。紫鑫药业2010年报显示,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均是其名列前5的上游客户,2010年,紫鑫药业从他们手中采购了价值1.26亿的人参,占当年人参采购预付款63.7%。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针对紫鑫药业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郭春生、曹恩辉等8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处以1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2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适用于“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该司法解释,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案件,须以证券监管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为前提,证监会对紫鑫药业的处罚结果早已出台,投资者索赔满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置程序要求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紫鑫药业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紫鑫药业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1531620(可加微信)

律师: 臧小丽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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