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法院确定开庭时间

作者:臧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3-24 10:11:10 点击数:
导读:股民杨某诉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取得新的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显示:法院定于在2014年4月28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5月7日下午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

股民杨某诉汉王科技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取得新的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显示:法院定于在2014428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57日下午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她作为股民一方的代理律师,已收到本案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资料,这意味着本案已经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此次起诉的股民杨某索赔金额是537672元,这应该是首个进入庭审程序的汉王科技股民索赔案,对其他正在准备诉讼的投资者具有示范意义。臧小丽律师表示:其他股民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仍可加入诉讼。起诉条件是:在20102820111222期间买入过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1223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诉讼时效至20151221届满。

股民起诉汉王科技缘于201112月底前发生的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111223,汉王科技发布一则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当日公司股价下跌5.73%,此后股价继续一路下跌。

20131221,汉王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存在的违法事实是: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具体包括:

一、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

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况。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98月至20123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二、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

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汉王科技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

中国证监会还认定:对汉王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刘迎建和原总经理张学军。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给予刘迎建和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臧小丽律师提醒,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汉王科技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进一步提供准备起诉的材料。

 

股东维权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附:汉王科技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上一篇:2013年A股投资者成功维权案例盘点 下一篇:首位股民索赔进入庭审程序 汉王科技证券赔偿首案5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