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业绩变脸,臧小丽律师接受一财记者采访

作者:张云 来源:一财网 发布时间:2014-3-25 14:27:38 点击数:
导读:航天通信昨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原先的“预计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0%以上”修正为“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0%左右”。”  臧小丽表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业绩修正并…

航天通信昨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原先的“预计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0%以上”修正为“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0%左右”。”  臧小丽表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业绩修正并没有过多的条文限制,但是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及时完整,航天通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呼吁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航天通信昨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原先的“预计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80%以上”修正为“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0%左右”。本次修正公告出台前,停牌3个交易日,引发投资者不满。该股今日收市报11.65元,跌幅7.1%。

航天通信今年1月22日的预增公告中称, 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97.86万元,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通信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业务保持较快增长;报告期公司转让杭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获得较大收益。

而昨日该公司就公告称,“报告期公司转让杭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获得较大收益,但经反复研究,出于谨慎性原则,上述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依据不充分由此导致前次业绩预增公告中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两者表述矛盾。“业绩预告修改其实并非特殊事件,但普遍上来说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修改的。航天通信的天泽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除非该合同终止,否则并不能说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按照公告的说法,业绩修改是基于会计估算的问题,不是合同本身的问题,内容自相矛盾,其中有一个公告说了假话。”

臧小丽表示,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业绩修正并没有过多的条文限制,但是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及时完整,航天通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呼吁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也只有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发出行政处分之后,受损失的投资者才能发起维权、索赔。”臧小丽说。

作者:张云来源一财网)

 

上一篇:臧小丽律师参加河南证监局河南律协投资者维权专题活动,并作知识讲座。 下一篇:臧小丽律师在3.15就投资者保护问题接受证券时报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