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紫鑫药业受损投资者维权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4-3-3 17:08:11 点击数:
导读: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紫鑫药业提起索赔,凡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与索…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公开征集投资者向紫鑫药业提起索赔,凡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与臧小丽律师联系登记,参与索赔。

    紫鑫药业,公司全称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8。

  2011年08月16日《中国证券网》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导致公司停牌自查2个多月。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表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披露紫鑫药业违规事实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针对紫鑫药业的严重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紫鑫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郭春生、曹恩辉等8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截止日期

  紫鑫药业的股民索赔条件是:2011年3月30日——2011年8月16日期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持有到2011年8月16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人。

  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投资者起诉紫鑫药业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2月22日开始,至2016年2月21日届满。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紫鑫药业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一篇:中信证券客户遭遇“通讯故障” 律师称可索赔 下一篇:臧小丽律师就紫鑫药业股民索赔案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