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成(600381)受到证监会处罚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贤成 公告编号 2014-031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2014]27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
(一)公司 2009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 4,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二)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 4,500 万
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公司 2010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 4,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四)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一项贤成矿业为下属子公司 1,500 万元的借款
提供担保事项;
(五)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 18,4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 18,4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 24,147 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事项;
(八)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
集有、源旺达等三家机构划转 45,000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贤成矿业及下属
子公司为合计共 13,4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贤成矿业改正,对贤成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臧静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李晓冬、马海杰、田树浩、黄绍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
罚款;
(四)对吴茂成、蒋晓帆、王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易永健、王汉齐、裴永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李广建、张勇、黄志文、白延霄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8 日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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