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6-20 12:27:05 点击数:
导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股票代码000511)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烯碳 公告编号:2017-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烯碳新材”)201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6]4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65号),现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范志明先生、王大明先生、熊帅辉先生、刘俊逸先生、刘成文先生、王利群女士、朱宝库先生、叶少琴女士、申屠宝卿女士、罗阳女士、尚朝伟先生、戴囡女士、孙家庆先生、张小猛先生: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股票代码000511)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ST烯碳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
(一)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
2015年11月,*ST烯碳与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渝富)及范志明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华融渝富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鸿雁1766号信托计划向*ST烯碳发放3.5亿元信托贷款用于*ST烯碳归还到期债务,并收取融资服务费。融资服务费由一次性支付1,227.5万元和按照资金占用天数计算部分组成。2015年11月3日,*ST烯碳通过其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
支付了华融渝富融资服务费1,227.5万元。2015年12月31日,*ST烯碳向华融渝富支付融资服务费218.56万元。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融资费用1,446.06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二)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 2015年11月17日,*ST烯碳收到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小贷)转款8,000万元,于2015年11日24日归还上述款项。*ST烯碳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和27日代*ST烯碳向融信小贷支付利息(过桥费用)30万元和20万元。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利息费用5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三)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的利息 2015年5月,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公司(以下简称本溪百信)向*ST烯碳提供偿还华夏银行贷款和利息的过桥资金1.6亿元。2015年5月18日,*ST烯碳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代其向本溪百信支付利息共计60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利息费用6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四)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 2015年,*ST烯碳分六次向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迪飞)拆借资金共计1亿元,并向明迪飞支付利息172.5万元。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上述利息172.5万元作为“其他应付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五)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 2015年度,*ST烯碳及其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将15名员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合计金额为2,391,781元以借款方式列示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记入管理费用。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上述金额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五项会计处理导致*ST烯碳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资产1,795.24万元,少计负债172.5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期间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占*ST烯碳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的868%。
二、*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一)*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2015年11月10日,*ST烯碳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ST
烯碳认缴出资1.8亿元人民币。 该项对外投资协议金额1.8亿元,占*ST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9%。 (二)*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2016年4月26日,*ST烯碳控股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新)与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光电)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款项借给中跃光电,借款期限不超过30天,借款利息400万元。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及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中跃投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对外借款协议,合同金额3.85亿元,占*ST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5%(分别占2015年调整前经审计净资产的26.8%和调整后经审计净资产的27.2%)。
*ST烯碳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和9.2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披露上述两项信息。 2016年*ST烯碳陆续发布公告,对上述财务数据及重大事件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综上,*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和重大对外借款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时任董事、总裁范志明决策和组织了2015年财务报告不实所涉行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大明主持了审议相关财务报告的董事会。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时任财务经理刘俊逸参与相关财务事项。
在审议*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为:王大明、刘成文、范志明、王利群、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为:罗阳、戴因、尚朝伟。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王大明、熊帅辉及刘俊逸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字的人员为:王大明、刘成文、范志明、王利群、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张小猛、熊帅辉、孙家庆。
综上,王大明、范志明、熊帅辉是*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俊逸、刘成文、王利群、朱宝库、叶少琴、申屠宝卿、罗阳、尚朝伟、戴因、孙家庆、张小猛是*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范志明决策和组织相关投资及对外借款事项,未提起披露。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大明知悉相关投资,未提起披露。范志明是两项临时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大明是第一项临时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公告、相关人员职责范围、报批单、公司自查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范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大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熊帅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俊逸、刘成文、王利群、朱宝库、叶少琴、申屠宝卿、罗阳、尚朝伟、戴因、孙家庆、张小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范志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王大明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熊帅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王大明、范志明、熊帅辉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政处罚事先告知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罗娟,电话010-88060395;师爻,电话010-88060376;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中国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烯碳 公告编号:2017-030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烯碳新材”)201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查局调查通字[2016]4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65号),现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范志明先生、王大明先生、熊帅辉先生、刘俊逸先生、刘成文先生、王利群女士、朱宝库先生、叶少琴女士、申屠宝卿女士、罗阳女士、尚朝伟先生、戴囡女士、孙家庆先生、张小猛先生: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股票代码000511)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ST烯碳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
(一)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
2015年11月,*ST烯碳与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渝富)及范志明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华融渝富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鸿雁1766号信托计划向*ST烯碳发放3.5亿元信托贷款用于*ST烯碳归还到期债务,并收取融资服务费。融资服务费由一次性支付1,227.5万元和按照资金占用天数计算部分组成。2015年11月3日,*ST烯碳通过其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
支付了华融渝富融资服务费1,227.5万元。2015年12月31日,*ST烯碳向华融渝富支付融资服务费218.56万元。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融资费用1,446.06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二)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 2015年11月17日,*ST烯碳收到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小贷)转款8,000万元,于2015年11日24日归还上述款项。*ST烯碳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和27日代*ST烯碳向融信小贷支付利息(过桥费用)30万元和20万元。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利息费用5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三)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的利息 2015年5月,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公司(以下简称本溪百信)向*ST烯碳提供偿还华夏银行贷款和利息的过桥资金1.6亿元。2015年5月18日,*ST烯碳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代其向本溪百信支付利息共计60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利息费用6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四)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 2015年,*ST烯碳分六次向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迪飞)拆借资金共计1亿元,并向明迪飞支付利息172.5万元。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上述利息172.5万元作为“其他应付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五)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 2015年度,*ST烯碳及其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将15名员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合计金额为2,391,781元以借款方式列示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记入管理费用。 *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上述金额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五项会计处理导致*ST烯碳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资产1,795.24万元,少计负债172.5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期间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占*ST烯碳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的868%。
二、*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一)*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2015年11月10日,*ST烯碳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ST
烯碳认缴出资1.8亿元人民币。 该项对外投资协议金额1.8亿元,占*ST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9%。 (二)*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2016年4月26日,*ST烯碳控股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新)与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光电)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款项借给中跃光电,借款期限不超过30天,借款利息400万元。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及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中跃投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对外借款协议,合同金额3.85亿元,占*ST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5%(分别占2015年调整前经审计净资产的26.8%和调整后经审计净资产的27.2%)。
*ST烯碳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和9.2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披露上述两项信息。 2016年*ST烯碳陆续发布公告,对上述财务数据及重大事件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综上,*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和重大对外借款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时任董事、总裁范志明决策和组织了2015年财务报告不实所涉行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大明主持了审议相关财务报告的董事会。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时任财务经理刘俊逸参与相关财务事项。
在审议*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为:王大明、刘成文、范志明、王利群、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为:罗阳、戴因、尚朝伟。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王大明、熊帅辉及刘俊逸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字的人员为:王大明、刘成文、范志明、王利群、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张小猛、熊帅辉、孙家庆。
综上,王大明、范志明、熊帅辉是*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俊逸、刘成文、王利群、朱宝库、叶少琴、申屠宝卿、罗阳、尚朝伟、戴因、孙家庆、张小猛是*ST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范志明决策和组织相关投资及对外借款事项,未提起披露。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大明知悉相关投资,未提起披露。范志明是两项临时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大明是第一项临时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记账凭证、公告、相关人员职责范围、报批单、公司自查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范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大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熊帅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俊逸、刘成文、王利群、朱宝库、叶少琴、申屠宝卿、罗阳、尚朝伟、戴因、孙家庆、张小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范志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王大明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对熊帅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王大明、范志明、熊帅辉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政处罚事先告知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罗娟,电话010-88060395;师爻,电话010-88060376;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中国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上一篇:深交所关于对烯碳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