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案索赔进展:三十位股民已起诉至法院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10-29 12:55:21 点击数:
导读:2012年10月10日10:07距离宁波富邦被证监会处罚的时间已经过去三个月。昨日,《投资快报》记者从知名维权律师徐峰处获悉,又有22位投资者加入了索赔阵营。截至目前为止,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展如…

    2012年10月10日 10:07

距离宁波富邦被证监会处罚的时间已经过去三个月。昨日,《投资快报》记者从知名维权律师徐峰处获悉,又有22位投资者加入了索赔阵营。截至目前为止,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展如何?一共有多少受损股民提起了维权之诉?法院立案了吗?公司方面态度如何?《投资快报》记者邀请三位知名维权律师进行对话,就该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进展解析如下。

《投资快报》:目前起诉宁波富邦的投资者一共有多少名,他们的受损情况如何?

许峰律师:此次我代理了22位小股民提起索赔,总标的约为130万元,个案最小标的约为两千元,而最大者约为三十万元,小股民均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宁波富邦股票按照法律规定推定存在损失。

厉健律师:我一共代理了2位受损股民进行起诉。

2012年7月18日,宁波富邦公告被证监会处罚情况。随后浙江股民胡先生、胡女士委托我起诉,要求被告宁波富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67.4万元, 涉案股数合计10.04万股。2012年8月6日宁波中院正式受理了股民诉宁波富邦证券虚假陈述案。

原告胡先生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买入宁波富邦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17.16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继续持有8.04万股,根据司法解释计算,胡先生索赔金额为515161.62元。

原告胡女士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买入宁波富邦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16.87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继续持有2万股,根据司法解释计算,胡女士索赔金额为159149.18元。

这两位原告认为,宁波富邦隐瞒重大诉讼、没有依法披露,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宁波富邦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吴立骏律师:我目前一共代理了五位投资者起诉。他们都是在2011年10月钱买入的宁波富邦股票,损失金额约为十几万元。

《投资快报》:案件目前进展到哪一步,是否已经提交法院,或者进行开庭?

历健律师:我代理的首批起诉的这两位原告起诉材料在2012年8月2日提交给法院,当日宁波富邦收盘价仅6.43元/股,但根据司法解释计算差额损失基准价为9.72元/股,这两位原告实际损失远远超出起诉状索赔金额,损失极其惨重。这两起案件原定于10月19日开庭,被告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法院已准许,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影响重大,在约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征求意见后,法院决定延期开庭,具体时间另行安排。根据以往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我估计法院将在11、12月安排开庭。

许峰律师:我代理的22位小股民诉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亦获得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全部小股民已按照法院通知缴齐诉讼费,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吴立骏律师:我们已经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向宁波富邦的索赔诉讼,目前案件已经被受理,但是暂未开庭。

《投资快报》:目前投资者和公司争议焦点是什么?

历健律师:目前法院还没有重新安排开庭时间,预计庭审争议焦点:

一、宁波富邦隐瞒重大诉讼、未依法披露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二、原告损失如何认定、是否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

我认为,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宁波富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损失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打个比方,宁波富邦遭遇5千多万元债务的重大诉讼,就像公司埋了一颗特大地雷,一旦爆炸可以损失40%的净资产,但这么重大的事情,公司竟然没有立即通知大家,而是隐瞒了8个多月,股民就像“聋子、瞎子”一样在地雷上踩了8个多月,被蒙蔽、被欺骗遭受投资损失,股民当然有权向公司索赔。

如果宁波富邦收到起诉材料立即公告,我相信,大部分股民看到重大诉讼公告是不会去买这只股票,如果股民坚持去买,风险当然自负。

许峰律师:一般来说,这类案件被诉公司提的最多的就是系统风险。但是该案时间跨度小,系统风险因素估计争议都不会大。毕竟只有八九个月的时间,大盘下跌也是有限的。

《投资快报》宁波富邦有哪些违法事实?

历健律师:根据2012年7月11日宁波富邦公告,证监会(2012.27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宁

波富邦违法事实主要是:没有依法披露重大诉讼,2010年报、2011年半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简要的说, 2011年2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传票,涉案债务金额高达5654万元,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9.2%以上,但公司直到10月18日才公布诉讼情况,一审判决公司对565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对重大诉讼既没有临时公告,也没有在年报、半年报中依法披露,严重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因宁波富邦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可以起诉宁波富邦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

《投资快报》:投资者针对宁波富邦的提起诉讼的索赔条件是什么?

厉健律师:根据司法解释推算,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期间,曾经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现在,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起诉宁波富邦索赔损失。

目前,我还在继续接受股民委托,代理索赔诉讼。

现在已经收到十余位股民的索赔资料,第二批预计在下月起诉。

关于差额损失计算,如在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14日期间卖出股票,按买卖差额计算。如在2011年12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价格减去基准价9.72元/股计算。

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宁波富邦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的资料供律师审核。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股民,律师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许峰律师:宁波富邦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的界定,并且在其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也已满足股民维权的前置程序,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而具体到宁波富邦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1年2月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10月17日,即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股票,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投资快报》:这起股民索赔诉讼的胜算有多大?

历健律师:我对宁波富邦股民索赔胜诉充满信心。主要理由:一、宁波富邦被证监会处罚,违法事实很清楚,证据充分。二、股民索赔,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三、我曾经代理股民诉杭萧钢构、东方电子、锦州港、华盛达、数源科技虚假陈述案,为300余位股民挽回损失一千多万元。其中,杭萧钢构案还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位列榜首。

《投资快报》:宁波富邦公司面对此次诉讼的态度如何?

历键律师:宁波中院曾在今年9月份召集双方代理人在法院面谈。双方向主审法官简要阐述观点,现场的沟通氛围是比较融洽的。

许峰律师:查阅宁波富邦近期信息披露公告发现,宁波富邦并没有对接二连三被小股民起诉的情况进行公告。截至目前的虚假陈述案起诉情况来看,还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畴,是否披露相关诉讼进展,由宁波富邦自己把握。但是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有上市公司一被股民起诉即会发布信息披露公告,而有的上市公司则会累积标的达到一定规模,触及强制性信息披露红线时才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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