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300399)股民索赔征集公告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29 10:40:36 点击数:
导读:2016年1月26日下午,京天利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天利因为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关系,证监会拟对京天利进行顶格处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

2016年1月26日下午,京天利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天利因为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关系,证监会拟对京天利进行顶格处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博士、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认为:京天利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构成虚假陈述,由此给京天利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票投资者应该是: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股票代码300399),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索赔缘由及京天利相关违法事实

京天利,全称是“北京无线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首次在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股票代码为300399。公司上市不久后,就有媒体在2015年5月对京天利提出深度质疑,而京天利随后发布澄清公告予以否认。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这家股价曾经超过茅台酒的公司,在2015年5月13日历史最高价为314.06元,而在涉嫌违规公之于众带来的12个跌停板之后,2015年7月8日以76.59元收盘。众多投资人损失惨重,投告无门。

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半年多的调查,京天利于2016年1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承认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 90 万元。

股民索赔法律依据及索赔条件


臧小丽律师指出:目前,证监会对京天利的行政处罚已经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估计接下来就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文件。一旦证监会行政处罚文件出具,投资人即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我国《证券法》第69条是股民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要求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根据该《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这个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

臧小丽律师认为,就京天利案来说,只要证监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文件,股民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就能满足。有望获赔的京天利股票投资者应该是: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京天利(300399)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99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京天利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上一篇: 下一篇:京天利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股民可开启诉讼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