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盛虚假陈述 80余股民索赔逾1000万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4-11 13:21:49 点击数:
导读:ST东盛查看该股行情|最新资讯|资金流向|ST东盛六维诊断|进入ST东盛微博2012年3月14日,《投资快报》“金融315”栏目报道《ST东盛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征集中》推出后,不少股民致电询问索赔事宜,引起较大反响。近日,该案…

2012年3月14日,《投资快报》“金融315”栏目报道《ST东盛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征集中》推出后,不少股民致电询问索赔事宜,引起较大反响。近日,该案又迎来新进展,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透露,又有45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虚假陈述索赔诉讼。

这是ST东盛受证监会处罚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股民集体起诉。这45名投资者的索赔金额合计为8403399元。加上之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ST东盛的索赔股民总数达到80位,金额超过1000万。

据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这45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法院可能会在诉讼时效截止日即2012年5月8日以后组织安排原被告双方开庭公开审理。

ST东盛正遭股民分批索赔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和罚款,两任董事长郭家学、张斌也受到了处罚。中国证监会还宣布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禁入期为10年,即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查明东盛科技存在的违法事实为:1,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3,东盛科技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ST东盛的处罚决定曝光之后,随即引来了投资者的索赔潮。到现在为止,已经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投资者已有80人左右,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最早的一批起诉者大概是在2010年8、9月份,2010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第一批起诉者的索赔案件,但法院至今没有对第一批的起诉者出具判决结果,而是裁定中止审理。

对此,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中止审理并非“终止审理”,“中止”意味着暂停,《民诉法》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虽然西安中院的裁定书没有明确说明本案中止诉讼的具体原因,但恢复审理是迟早的事情,法院终将会给维权索赔的投资者一个答复。参考同类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法院在诉讼时效到期以后(即2012年5月8日以后)恢复审理比较常见。

适格原告分两批

ST东盛在两个不同的时间段做出了虚假信息披露,并且是在第一次虚假信息被揭露以后不久又做出了第二次虚假的信息披露,因此,ST东盛会有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根据原被告双方第一次开庭的情况,双方都认可存在两次虚假陈述,并且对第一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没有争议。

第一次虚假陈述的时间段应该是2003年4月15日—2006年10月3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03年4月15日,即东盛科技发布2002年年报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06年10月31日,即东盛科技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股东资金占用及其解决方案的公告》和《对外担保补充公告》之日,在这三个公告里,东盛科技首次承认公司存在超过11亿元的巨额担保和大股东占用资金1.5亿等事项。因此,2006年10月31日算是第一个阶段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对以上事实双方都予以认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个阶段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应该是: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以前买入东盛科技股票,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对第二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确定,双方存在一定分歧。臧小丽律师认为:2006年12月19日是实施日,2008年5月5日是揭露日。理由是东盛科技在2006年12月19日开始发布《关于大股东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告》,称大股东已经陆续归还了上市公司资金,但实上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继续向上市公司借债,但是上市公司只披露了还债的情况,却隐瞒大股东继续借债的事实。直到2008年5月5日,有网站转载夏草文章——《东盛科技三重罪》,揭露东盛科技的会计差错问题。因此,第二次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12月1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5月5日。据此,臧律师认为第二个阶段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应该是:在2006年12月19日到2008年5月5日以前买入东盛科技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5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在庭审过程中,东盛科技先是认为第二个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2008年5月1日,标志是财务专家夏草在某会计论坛发表揭露文章。后东盛科技又改变看法称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07年11月27日,标志也是夏草在会计论坛发表文章,在这篇文章里,东盛科技被夏草评为“2007年度十大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之一。而股民代理律师认为,在会计论坛发表质疑文章算不上全国性媒体,不算首次揭露,达不到司法解释确定的条件。

目前,法院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没有出处理结论。

诉讼时效不到一个月

据了解,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结合东盛科技案来看,2010年5月8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索赔有效期到2012年5月8日止。现在离截止日期仅剩最后一个月了,为此,《投资快报》建议投资者抓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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