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成立代理维权业界谨慎乐观
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监管层努力多年,但业内反映并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
近日,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设立,此举能否翻开中国投资者维权的新篇章?业界普遍表示“乐观其成,但不太乐观”。
谨慎乐观
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于2月22日成立,注册资金30亿元。主要职责是通过买入持有股票,代理投资者进行维权,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行为进行约束等。截至目前,该中心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而业界关注最多的是该中心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帮助效果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效果。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就该中心的基本职能来看,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公司治理,在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投资者意愿时征集投资者投票,对上市公司进行起诉;二是执行股东代表诉讼,即在有人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时,股东大会无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职责起诉,但是股东可以代表上市公司提起必要的诉讼,追讨损失,追讨回来归上市公司所有。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本报称,该中心能不能持股参与公司治理、能不能代理投资者维权,这两个问题目前还有法律瓶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达到该中心设立的初衷,尚难确定。
“要维护投资者权益,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才是治本。”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刘国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设立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治标难治本。
刘国华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首要的,而且要求多部门联动,仅靠成立这个中心恐难有大的推动。目前,证监会表示正在协调司法部门,要求尽快出台有关老鼠仓和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但毕竟只是‘协调’,”刘国华说,“从2010年甚至以前,早就传说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这期间已经有很多案件被驳回。”在我国目前维护投资者权益,需要各部门的互通联动。“因为到底要不要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决定权在司法部门。新设立这个机构,它也控制不了,说了不算。”
投资者维权难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零容忍”态度明确,仅上周五就一连通报5起涉嫌内幕交易案件。不过,虽通报涉嫌内幕交易的公司,投资者的维权却不顺利。“投资者去法院立案被驳回,法院说最高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刘国华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的案件都是应该赔偿的,但是案件被驳回无法索赔,希望加强多部门联动性。
上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拟借鉴发达国家做法,推动投资者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然而,多位律师都表示,对投资者最好的教育,是优秀判例,投资者维权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现在我们其实很难做,”刘国华说,“虽然证监会通报内幕交易很多,但是要么立案就失败了,要么打官司都输了,我们怎么跟投资者说呢?”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诉讼难度大,一方面影响维权成本,即打官司成功后从获赔额中扣除的诉讼费、差旅费等较多,而如果不成功,前期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就白搭进去了。“不好的判例,把源泉都污染了。”
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设立,旨在推动公司治理规范和投资者保护。而业界认为,没有集团诉讼,该中心的“代理诉讼”恐难以实施。
期待细节出台
对于集团诉讼,中国法律界已经呼吁多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称,虽然集团诉讼在逻辑上是成熟的,但是我国的现实是地方法院等高层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等地方的实际判例,“鸡生蛋、蛋生鸡”,陷入困局。就目前监管层披露的信息来看,集团诉讼尚未被提上日程。
目前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能否实现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良好愿望,还有待观察。但是业界对于尽快推出司法解释、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法院立案成功率,期待迫切。
“目前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紧俏,上市公司一般又是地方的大企业、名企业,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地方政府保护严重。”很多律师在代理投资者索赔案件时,都发现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立案成功率有较大影响。
而对于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设立细节,业内人士也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比如,关于收费问题,许峰律师建议可以参考台湾经验。台湾的做法是诉讼费中心代垫付,如果败诉,不向投资者收任何费用,如果胜诉,则收取一定比例补充基金。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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