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股民维权问题接受21世纪网采访

作者:刘怡 来源:21世纪网 发布时间:2013-3-20 10:53:01 点击数:
导读:  21世纪网在利益的驱使下,疯狂的资本掠夺者们可以不择手段。上市公司造假一直是长期悬在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利剑,悄无声息地就可以让投资者“头破血流”。  虚假披露、欺诈上市、粉饰报表等丑陋行为在中国的证券市…

  21世纪网 在利益的驱使下,疯狂的资本掠夺者们可以不择手段。上市公司造假一直是长期悬在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利剑,悄无声息地就可以让投资者 “头破血流”。

  虚假披露、欺诈上市、粉饰报表等丑陋行为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依然屡禁不止,一个接一个违规的上市公司浮出水面,上市公司造假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很难获得赔偿,维权更是困难重重。

  21世纪网接受律师采访过程发现,由于股民不熟悉维权路,目前并不是所有的投资受损者都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民维权意识薄弱律师呼吁抱团维权

  最近几年,随着造假队伍的“壮大”和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中国股市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投资者维权“狂潮”,虽然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短期内仍然难以遏制,但蒙受损失的大部分投资者再也不像以前一样坐以待毙,而是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但并不是所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律师看来,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获赔案例少,加上自身维权意识淡薄、观念中维权成本高以及相关宣传普及力度不够,是造成股民不熟悉维权路径的四大原因。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了公开征集多支股票的受损股民维权的公告,臧小丽向21世纪网表示已经有不少的受损股民跟他们联系了。但臧小丽认为总的来说现在股民维权的意识不够高,作为律师发出征集维权的公告就是想进一步触发股民的维权意识。

  臧小丽介绍说其实证监部门也意识到在这之前对投资者维权的引导工作是不够的,最近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成立这一中心的本意就是要保护投资者,帮助投资者维权。

  “没有了投资者再多的上市公司也没有意义,相信保护投资者这一方面的工作证监部门在未来会越来越重视。”臧小丽提到今年的“315”社会各方面对股民维权的关注要比以往的多得多。

  作为一个独立的小股民想要“叫板”上市公司那是不可能,但古语云:“人多力量大”,在股民维权路上“人多”也是最有利的。臧小丽律师就建议受损股民要抱团维权。

  个人投资者抱团他们往往是集中的全国各地的散户,他们分头委托给律师,由律师来替他们做维权的工作,这是抱团模式的一种。还有一种是维权律师来做牵头征集工作,呼吁天南海北的投资者都分别从各个地方委托给做我们这块的专业律师,我们这些所有受委托的律师再抱团。维权律师认为就现在来说抱团是最合适的方法。

  民事索赔最有利需2年内提起诉讼

  面对上市公司的造假带来的经济损失,势单力薄的小股民忿忿不平之余却又无可奈何。维权律师表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权益是将个人损失减到最低的唯一办法。

  “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方式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民事索赔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最好的一个方式。”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郑名伟对21世纪网表示。

  “民事索赔可以起到补偿的作用,这些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赔偿会让他们相信证券市场是公平公正的,赔偿可以坚定让这些理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使整个资本市场理性健康地发展,我觉得在民事赔偿能起到更激励的作用。”

  21世纪网问及郑律师若证监会加强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能否有效防止上市公司造假,“行政处罚的金额也不能太高,处罚来的钱实际上来说是上市公司的钱也是中小投资者的钱,过高的行政处罚也无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此外,郑名伟还提到证监部门应保护和支持中小投资者争取民事赔偿,加大对各地的司法监督跟司法地方保护,起更大的指导支持作用来维护股民的利益。

  据21世纪网了解,受损股民可在证监会对造假上市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年内提出民事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而对涉嫌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尚未受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部门通过信函、网络、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反映。

  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维权待遇有别

  因上市公司造假利益受损的不仅仅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还包括一些投资机构。这几年来维权的案例中,投资机构维权尚未有成功案例,而个人投资者维权则有成功案例。

  2007年大成基金起诉ST银广夏,要求其承担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责任。一审败诉后大成基金继续上诉,但终审维持原判。

  2012年,兴业全球基金已以缔约过失为由起诉熔盛重工。起诉江苏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诉求被法院一审驳回。兴业全球基金表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今尚未有最终结果。

  郑名伟对21世纪网表示:“按照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实际对机构投资者是一视同仁的,机构维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中小股东抱团维权获赔数额最大的是东方电子案,获赔金额是4.42亿元,参加起诉的原告近7000人。2012年底办结的股民诉东盛科技案,加入诉讼的148名原告全部获赔,获赔金额1300万元。

  对于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维权结果大不相同这种情况,郑名伟认为:“法院认为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从而对他们的索赔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变相剥夺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臧小丽的看法是:“法律上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本来比较高,你既然是专业的投资者你不能光听上市公司说什么你就信什么,他们有审查和理性投资判断的义务,而我们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公告什么我们没有义务去审查,责任不一样,因此普通小散户比他们维权更有利。”(21世纪网刘怡 fatfish90@ms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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