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宋都股份信披违规受罚接受采访

 来源:宏信证券 发布时间:2013-7-29 15:07:31 点击数:
导读:近日宋都股份(曾用名国能集团)公告了多名前任高管遭证监会处罚和市场禁入处分的情况,其原因是前身国能集团存在多年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国能集团的虚假陈述违法情节十分严重…

    近日宋都股份(曾用名国能集团)公告了多名前任高管遭证监会处罚和市场禁入处分的情况,其原因是前身国能集团存在多年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国能集团的虚假陈述违法情节十分严重,不仅存在瞒报行为,而且连续四年年报内容有假,违法违规涉及的数额累计超过17亿。现在证监会已经出具查处结果,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其相关责任人要求索赔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3年7月15日,宋都股份公告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理结果。显然,公司前身国能集团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是包括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几项内容。


   从二级市场表现看,公司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额的损失。2008年3月,公司股价在10元左右浮动。2008年5月,由于受到财务状况造假质疑、证监会宣布立案调查等负面消息影响,公司股价不断下跌。截至2008年10月,股价跌到每股3元左右。半年不到的时间,股价跌了约70%。


   臧小丽律师表示,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尽管证监会只对几名前任责任高管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但只处罚个人不代表上市公司无责任,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毋庸置疑。因此,主张索赔的投资者可以将上市公司列为被告,并且可以要求让受罚的责任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国能集团经历重组成为目前的宋都股份,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名称已发生变化。鉴于此,臧小丽律师表示,公司名称和公司内部股权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权利义务上的转移。更名以后的公司仍需承担原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宋都股份不能因为重组而免责。


   另据统计,当年被财务打假专家夏草质疑过的十大造假上市公司中,已有东盛科技和华夏建通这两家公司遭遇了股民索赔诉讼。其中,东盛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已于2012年底成功结案,参加起诉的148名投资者全部获赔,该案亦被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华夏建通造假曝光后,历经多次股权变更后更名为"廊坊发展",66名投资者向公司索赔金额逾4500万,目前石家庄中院正在负责审理此案。显然,上述两大案件为宋都股份股民提供了值得参照的案例。


   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若干规定》规定,公司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在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


   那么,符合起诉条件的宋都股份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哪些呢?臧小丽律师表示,在2006年2月16日到2008年5月31日之间买入过公司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在2009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过公司股票,并且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至于为何存在两个索赔时间段和两个索赔条件呢?臧小丽律师解释,由于国能集团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因此相应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亦不止一个。


   其中,2006年2月16日为公司2005年年报发布之日,为第一阶段虚假陈述实施日;2008年5月31日为公司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为第一阶段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但在遭立案调查之后,在2008年年报中,公司仍然继续发生新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2009年4月23日,即公司2008年年报发布之日为第二阶段虚假陈述实施日,2013年7月11日有媒体报道了公司2008年年报存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事实,因此该日为第二阶段虚假陈述揭露日。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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