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生药业(600556)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4-11-19 9:08:59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600556股票简称:北生药业编号:临2014—071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 2014—071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7 年 07 月 30 日,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生药业”) 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2007)桂证监立通 001 号]),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临2007-027 号公告 )

日前,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5]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17]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北生药业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姚全、刘惠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北生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

2004 年,北生药业实施配股。北生药业第一大股东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应缴的配股款为 8,921.75 万元,北生药业称,2004 年 9 月 29 日至 30 日,北生集团的配股款足额转入北生药业配股指定账户。

经查,2004 年 9 月 30 日,北生集团分别向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 4,100 万元、2,500 万元。2004 年 9 月 29日至 30 日,北生集团向北生药业支付配股款 89,215,672 元。

2004 年 10 月 8 日,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建筑)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往来款的形式,实际向北生集团转移资金 6,500 万元,用于北生集团归还前述向北海市财政局和北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借款。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

(二)、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

经查,2007 年 9 月 6 日起,北生药业关联方北京华阳新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新康)占用北生药业资金 700 万元;2006年 10 月 31 日起,北生药业关联方东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经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 1,950 万元,后经账户调整,仍占用北生药业资金 15,722,674.45 元;2006 年 11 月 17 日后,北生药业关联方东阳市东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孚经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500 万元,后经账户调整,仍占用北生药业资金 13,888,932.76 元。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

(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

为隐瞒与北生药业的关联关系,原北生药业董事长何玉良通过他人名义实际控制腾盛建筑、北京九洲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济康)、北京盛世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康健)、北海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生物)、广西北生集团海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川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川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凯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华凯)、四川万龙东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龙)、广东龙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京)、华阳新康、北海腾辉商贸有限公司、北海京顺贸易有限公司、北海永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宝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海赛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腾云拍卖有限公司、北海市环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天然药物工程技术中心、中远经贸、东孚经贸、北海百宏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市东江实业开发公司等 24 加公司。2004 年、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北生药业未披露上述 24 家公司与北生药业的关联关系。

(四)、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04 年,北生药业控股子公司浙江北生药业汉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生制药)分别为东孚经贸 900 万元贷款、中远经贸 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北生药业 200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3%。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200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05 年,北生药业分别为安泰生物 7,000 万元贷款、汉生制药1,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汉生制药分别为东孚经贸 1,950 万元贷款、中远经贸 1,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合计占北生药业200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9%。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 2005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06 年,汉生制药分别为中远经贸 1,000 万元贷款、东孚经贸 5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北生药业 200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 200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未披露银行贷款事项

2004 年,北生药业隐瞒银行贷款 2.45 亿元;2005 年,北生药业隐瞒银行贷款 3.805 亿元;2006 年,北生药业隐瞒银行贷款 3.79 亿元;2007 年,北生药业隐瞒银行贷款并逾期金额 3.79 亿元。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逾期贷款事项

2005 年,北生药业未按规定披露诉讼 1 项,涉及金额 1,300 万元,占北生药业 200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3%;未披露逾期银行贷款1,295 万元,占北生药业 200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 2005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06 年,北生药业未按规定披露诉讼 9 项,涉及金额 40,495 万元;未按规定披露仲裁 1 项,涉及金额 1,300 万元,占北生药业 200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未按规定披露逾期贷款 25 笔,涉及本金68,800 万元,占北生药业 200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0.81%;未按规定披露 2006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30,895 万元,占北生药业 200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0.78%。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 2006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07 年,北生药业未按规定披露诉讼及仲裁 2 项,涉及金额 5,800万元,占北生药业 200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未按规定披露逾期贷款 4 笔,涉及本金 12,500 万元;未按规定披露 2007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43,395 万元。对上述事实,北生药业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也未在 2007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

2004 年,北生药业通过向九州济康、盛世康健、四川万龙、广东龙京、吉林华凯等五大经销商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156,668,643.29 元,占北生药业 2004 年年度报告披露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的 38.97%。

2005 年,北生药业通过向九州济康、盛世康健、四川万龙、广东龙京、吉林华凯等五大经销商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188,277,557.00 元,占北生药业 2005 年年度报告披露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的 46.69%。

2006 年,北生药业通过向九州济康、盛世康健、四川万龙、广东龙京、吉林华凯等五大经销商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8,296,255.32 元,占北生药业 2006 年年度报告披露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的 20.89%。

(八)、虚假记载在建工程

2004 年,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腾盛建筑支付预付工程款的方式,向关联方转移资金 25,480 万元,虚列在建工程 25,480 万元。

2005 年,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腾盛建筑支付在建工程预付款的方式,虚列在建工程 165,227,399.29 元。

2006 年,北生药业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虚假支付腾盛建筑在建工程预付款 4,548 万元,虚列在建工程 3,557.14 万元。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北生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刘俊奕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姚全、刘惠民、胡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赵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鉴于责任人何玉良已于 2008 年 4 月死亡,证监会不再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刘俊奕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姚全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责任人何玉良已于 2008 年 4 月死亡,证监会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的说明

1、上述处罚涉及事项均为公司 2008 年破产重整前之行为,不涉及重整后现在的公司及公司管理层。

2、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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