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中信泰富遭香港证监会起诉一事发表专栏文章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9-24 8:59:17 点击数:
导读:据悉,近日香港证监会宣布起诉具有强大央企背景的中信股份,为4500名前中信泰富中小投资者索赔,这是香港市场第一次将大型蓝筹公司作为索赔对象。笔者认为,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在虚假陈述赔偿制度设计上的诸…

    据悉,近日香港证监会宣布起诉具有强大央企背景的中信股份,为4500名前中信泰富中小投资者索赔,这是香港市场第一次将大型蓝筹公司作为索赔对象。笔者认为,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在虚假陈述赔偿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差异和相同点。

    异:涉案人数金额巨大

    港证监会有权追偿

    首先,香港虚假陈述索赔涉及的投资者人数和金额远超内地。据香港证监局披露,符合赔偿条件的中信泰富股票投资者高达4500名,这些投资者当初购买中信富泰股票支付的金额超过19亿港元,香港证监会通过法庭要求回复原状或赔偿。这意味着,如果回复原状,中信股份需要支付19亿港元的成本。

    这样的虚假陈述成本与内地相比,简直不可思议。比较最近10年以来的内地虚假陈述案例,参加索赔股民超过1000人的案件寥寥无几。截至目前,只包括已经结案的东方电子案和正在广州中院审理的佛山照明案,其他多数案件仅仅上百人或者几十人,甚至没有股民加入股票诉讼,获赔金额能达1000万的就算大案。与香港一只股票就可能支付19亿港元相比,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从内地股市虚假陈述赔偿制度诞生至今,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实际赔偿的金额总共没有超过19亿港元。

    其次,香港证监会有权直接帮助投资者追偿,而内地证监会在民事赔偿方面却无能为力。从中信泰富案可见,中信泰富隐瞒披露巨额财务亏损负面消息,导致投资者受损,4500名投资者根本不需要主动向法庭起诉,香港证监会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内地法律框架则完全不同。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对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有权进行监管和处罚。但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只能由投资者自己主动行使。如果投资者不及时行使,或者不知道有诉权,那就视为放弃。这种法律设计注定内地虚假陈述案件参与人少,索赔金额低。

    同:维权周期长

    赔偿范围窄

    笔者认为,仅就以上两点,香港股民在遭遇股票虚假陈述之后的待遇,确实让内地投资者和维权律师羡慕不已。虽然投资股票受损,有证监会出头直接帮拿回损失,总是好事。不过,广大香港投资者似乎对此并不满意。

    从媒体报道可知,港人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时间太长,认为香港证监会效率太低。另外,其认为香港证监会圈定的可获赔偿的投资者范围太小,仅仅规定在2008年9月12日中信泰富刊出误导性通函开始,到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为止,这段时间内买入中信泰富股票的投资者,才算符合赔偿条件。港人对中信案件的两大不满,在内地同样存在,其实也是两地在虚假陈述案件的两个共同点。

    首先,虚假陈述案件维权周期太长。一般来说,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从事发到最终获赔,经过3至5年是常见的事。有的案件光立案调查就办了好几年,投资者索赔要等证监会有了调查和处罚结果才能启动。没有证监会认定的违法和处罚前提,索赔根本无法启动,这样会让虚假陈述从事发到获赔的时间拉得过长。

    其次,两地的虚假陈述赔偿范围标准是一致的。在赔偿范围方面,内地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的原理与香港一样,仅限定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者才能获赔。

    照此规定,如果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就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不再获赔。笔者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范围过窄过小。以中信泰富股票为例,在2008年9月12日中信泰富刊出误导性通函之前买入股票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等到10月20日公司发出盈利警告之后,股价同样下跌。鉴于港人素来认可价值投资的理念,喜欢长期持股。这些长期持有的投资者却不在赔偿范围之列,显然有失公允。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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