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45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2012 年年初因与本公司存
在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河北
省高院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受理了此案并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做出了一审判决,
文号为(2012)冀二民初字第 4 号。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院于 2 月 4 日受理了本案并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做出了二审判决,文号为(2013)民二终字第 9 号。现本公司不服二审判
决,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受理再审,案号为(2013)
民申字第 1930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
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洪。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 9 号,法
定代表人:路联。
(二)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三)基本案情
2006 年底至 2007 年底,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更
名为“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于 2008 年 2 月 8 日退出控股)与昆山
宏图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委托第三方代理进口业务,期间
玉源国际贸易正在筹建中,因此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是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的),
以昆山宏图将其房屋出售给代理进口商作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担保,本公司向昆
山宏图出具无现金流的借条作为反担保的形式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业务开展
期间,昆山宏图按照代理进口产品的金额上浮一定比例将相应价值的房屋出售给
进口代理方作为进口代理方实现债权的担保,我公司分别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
2007 年 1 月 5 日、2007 年 4 月 18 日向昆山宏图出具了总金额为 99712910 元,
用途为替进口代理方支付认购房款的借条作为反担保。昆山宏图提起诉讼之前,
联达国际与昆山宏图的账目并未对清该业务的实际发生款,联达国际通过第三方
支付给昆山宏图款项及已结清该案的业务款项以及其他往来款项等由于双方存
在较大差异,未相互冲抵和进行账务处理,在此情况下昆山宏图向河北省高院以
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据以公司存在对其借款且未偿还为理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我方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2007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借条使
得双方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2007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借条所依据的担保事项
并未发生,双方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因此判决我公司应当偿还 2006 年 12 月 18
日及 2007 年 4 月 18 日的借款金额及相应利息。
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对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的借款法律关系应当予
以认定,不能混淆借款及担保两项法律关系,因此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支
持了昆山宏图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 2007 年 1 月 15 日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我
公司应当偿还该笔债务。
(四)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玖仟玖佰柒拾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元(9971291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人民银行逾期
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柒万捌仟柒
佰壹拾肆元(35179714 元);
3、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 1、宏图公司所主张的 2006 年 12 月
18 日及 2007 年 4 月 18 日的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应否由本公司偿还,此借款关
系的效力如何;2、宏图公司所主张的 2007 年 1 月 15 日的借款是否实际存在,
应否由本公司偿还。认定事实为在昆山宏图、本公司及第三方进行合作的过程中,
昆山宏图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但将房屋出售给委托代理方的行为实际
上是为了保障委托代理方债权的实现,目的并不在于售房,因此认定应撤销房屋
买卖合同,由昆山宏图退还已购房款,而本公司向昆山宏图出具借款的行为应当
由本公司向昆山宏图支付偿还,因此 2006 年 12 月 18 日及 2007 年 4 月 18 日本
公司出具的借款应由本公司偿还, 2007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借条所依据的担保
事项并未发生,不应由本公司偿还。判决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宏
图公司借款 73916570 元及损失 3695828.5 元;2、驳回原告宏图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 716258 元,由本公司负担 530957 元,由昆山宏图负担 185301
元。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的本案焦点及事实情况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情况相同,但
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的借款法律关系应当予以认
定,不能混淆借款及担保两项法律关系。
2013 年 4 月 28 日,最高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 1、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73916570 元及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中,
22000000 元从 2006 年 12 月 30 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7238700
元从 2007 年 3 月 28 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4677870 元从 2007
年 5 月 18 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金谷源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归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本金 25796340 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即从 2007 年 1 月 15 日起至本判决
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一审诉讼费 716258 元,二审诉讼费 328196.12
元,共计 1044454.12 元,由本公司负担 940008.7 元,昆山宏图负担 104445.42
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督促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尽快解决该纠纷,本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收到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出具给本公司的承诺函,
其愿意承担因本诉讼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联达国际承诺保证决不给本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近期将通过法院与昆山宏
图对清账目解决纠纷。
因公司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及时根据诉讼进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
义务。
六、特别声明
由于上述业务是由联达国际贸易在筹建期间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的,业务纠
纷发生后,本公司一直授权联达国际贸易全权负责处理,造成本公司未能及时关
注该案件及案件的相关进展,未能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此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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