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案例:因原告诉讼请求不恰当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1-2-11 15:48:16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房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晋国银,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平峪村。原告董相兰,女,1934年9月19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房民初字第1368

原告晋国银,男,19322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平峪村。

 

原告董相兰,女,19349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平峪村。

 

原告隗有环,女,19595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政府干部,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行宫园小区四里7号楼3单元1002室。

 

原告晋竹,女,19895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行宫园小区四里7号楼3单元1002室。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晋显会,男,19601128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丰台建筑段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中学路小区 21号。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晋显甫,男,19543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东坑子16号。

 

被告晋宇飞,男,19839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行宫园小区四里7号楼3单元1002室。

 

被告杨海芳,女,1976627日出生,汉族,北京西湖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辛庄村五区42号。

 

委托代理人丁立波,男,19654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凤北平房15号。

 

被告刘海涛,男,19755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东里39号楼2单元201室。

 

第三人刘德诸,男,1947430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东里11号楼2单元102号。

 

原告晋国银、董相兰、隗有环、晋竹与被告晋宇飞、杨海芳、刘海涛及第三人刘德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由被继承人晋显伶出资6万元(占公司总出资额的60%),杨海芳、刘德诸各出资2万元(各占公司总出资额的20%)。三人共同出资,于2001114日成立了北京西湖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港公司),并由晋显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晋显伶于2006122日病故,由此产生遗产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规定,应由晋显伶的父亲晋国银、母亲董相兰、妻子隗有环、儿子晋宇飞、女儿晋竹五位继承人共同对其合法遗产进行继承。后因晋宇飞背着其他四位继承人,伪造了一份2006428日的继承人决议,并与杨海芳、刘德诸、刘海涛一起到北京市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西湖港公司做了变更登记。其他四位继承人得知此事后,引发(2007)房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继承纠纷一案。本案最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字第1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法院认定晋宇飞持有的2006428日的继承人决议无效,并依法确认了每位继承人的份额。但由于晋宇飞伪造了继承人决议,并与杨海芳一起,在工商管理部门没有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变更手续。后四原告多次找到杨海芳等人,要求其将晋宇飞非法转让给她的20%的股份予以返还,以便所有继承人依法如数继承,但杨海芳等人至今没有答复。四原告认为杨海芳、晋宇飞等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西湖港公司所作的一切变更手续无效,确认晋宇飞非法转让给杨海芳20%的股份无效,确认刘德诸将其持有的20%的股份转让给其长子刘海涛的行为无效,并且依法确认晋国银占6%的股份,董相兰占6%的股份,隗有环占36%股份,晋竹占6%的股份,晋宇飞占6%的股份,杨海芳占20%的股份,刘德诸占20%的股份。

 

本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为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对西湖港公司所做的一切变更手续无效。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股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及第三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股权确认纠纷的范围。在审理中,本院已就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释明,但原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因此,现原告以股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及第三人,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国银、董相兰、隗有环、晋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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