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一虚假陈述遭小股东起诉 机构投资者可跟进维权?

  发布时间:2011-6-23 10:25:17 点击数:
导读:2011年6月20日下午,个人投资者郑某、陈某诉ST天一(行情,资讯)(000908.SZ)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而在2007年1月23日ST天一的虚假披露《对外投资公告》之下,分析师们也被“忽悠&rdqu…

 2011年6月20日下午,个人投资者郑某、陈某诉ST天一行情资讯)(000908.SZ)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长沙中院开庭审理。

  而在2007年1月23日ST天一的虚假披露《对外投资公告》之下,分析师们也被“忽悠”,看好ST天一的资源注入;多家机构也纷纷买入ST天一的股票。

  有投资者质疑称,为了炒作股价,ST天一可能会与机构分析师串通;分析人士则表示,分析师在这场“骗局”中更可能是被“忽悠”了,但也不排除其他可能。

  6月21日,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作为专业投资人的券商和基金,如果可以证明是经过专业研究才购买ST天一的股票,理论上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虚假陈述回望

  2007年1月23日,ST天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披露分别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与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孟孔冶炼”)合作开发维寨锑矿,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与贵州省独山县郁家寨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郁家寨铅锌矿。公告称,上海祥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达”)、上海恒邦投资有限公司、庄志研、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丰矿产”)、谢辉、张嘉明均为孟孔冶炼的股东,合计持有100%的股权;孟孔冶炼是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拥有维寨锑矿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而证监会认定的情况却是,截至2007年1月23日,孟孔冶炼的股东为润丰矿产和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并非公告中记载的上海祥达等主体;而且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维寨锑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属于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且采矿许可证是2007年5月11日才颁发的。

  2010年3月5日,ST天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证监会认定《对外投资公告》存在虚假披露孟孔冶炼股东构成情况和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证监会对ST天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的周达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当时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朱错良、吴加政、邓植林、欧阳纯宝、李鹏、周益群、李有智给予警告。

  ST天一公告还表示,上述投资系张嘉明、谢辉等利用ST天一迫切希望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而编造相关资料欺骗公司,ST天一向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

  ST天一2010年报表示,该案经岳阳中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嘉明、谢辉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及一百万元,并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因ST天一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ST天一股价下跌,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个人投资者陈某和郑某分别向ST天一索赔人民币2.2万元和人民币11.7万元,起诉标的合计13.9万元。

  分析师也被“忽悠”?

  其实,2007年,在ST天一股价高歌猛进之时,不仅是众多中小投资者纷纷买入,机构投资者也纷纷看好其未来股价。

  2007年1月23日,东方证券分析师施卫平发布了《矿产注入价值重估》的研究报告,认为ST天一“通过资产注入,将成为以锑、铅锌精矿、钠长石生产为主的资源类上市公司”,并预计07-08年EPS分别为0.51元和1.60元,参照有色金属行业估值标准,07年目标价16.0元。

  2007年2月26日,中信证券行情资讯)分析师汪前明发布了《S天一科:资源注入枯木逢春》的研究报告,认为资源注入使ST天一枯木逢春,转型为资源股,按2008年全面摊薄每股收益1.13元,给ST天一“20倍市盈率,再考虑股改还有10送2.6的对价,股改前目标价28元”,给予“买入”的评级。

  然而,ST天一在2007年3月28日发布澄清公告,认为研究报告《S天一科:资源注入枯木逢春》引用的矿产项目的部分产量、品位数据缺乏依据,项目经营成果对ST天一的影响分析存在错误,忽视了项目的现实情况和风险因素。

  但就在这样的情况下,ST天一股价由2007年1月23日开盘的9.74元/股至2007年8月23日股改停牌时的收盘价31.47元/股,上涨了2.23倍。

  有投资者表示,为了炒作股价,ST天一可能会与机构分析师串通。

  但也有分析人士称,分析师在这场“骗局”中很可能也是被“忽悠”了,但也不排除其他可能。

  理论上机构可诉讼维权

  在分析师看好ST天一业绩之时,机构也已开始买入ST天一。

  ST天一在2007年3月28日公告中强调,2007年2月9日在贵州独山接待了中信证券、东吴基金、光大保德信基金、上汽财务公司4家机构的联合调研,2007年2月26日在长沙接待了中信证券的调研。ST天一在公告中表示,“在接待上述人员和机构调研过程中,调研方没有向本公司提出诱导性或假设性问题,本公司和项目合作方均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并就扩建后的产量和品位能否达到协议要求进行了风险提示。”

  据2007年财报显示,截至2007年3月31日,博时精选、东吴价值、广发小盘成长、中银国际收益混合、广发稳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华宝兴业、中信证券等8家机构进入ST天一十大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1855万股,占9000万流通股的20.61%;截至2007年6月30日,又有光大保德核心、广发策略、东方精选混合、东吴嘉禾优势等4只基金买入,机构合计持股数量达到243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上升至27.10%;截至2007年9月30日,机构仍合计持股1939万股,占流通盘比例21.54%。

  媒体曾报道,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ST天一权益受损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并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1月23日至2010年3月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3月5日仍持有过ST天一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如此看来,虽然在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已不见机构踪影,但如果这些机构到2010年3月5日仍持有ST天一的股票,那么这些机构也符合起诉条件。

  6月21日,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作为专业投资人的券商和基金,如果可以证明是经过专业研究才购买ST天一的股票,理论上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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