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赔偿特辑:黄光裕、李启红案如何索赔

作者:莫丽娟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7-23 17:02:02 点击数:
导读:  目前中国股市民事赔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赔偿、操纵市场赔偿、虚假陈述赔偿。本栏目将推出系列报道,分别对三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原告范围、可诉对象、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举证提醒、赔偿数额等注意事项进…

 

  目前中国股市民事赔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赔偿、操纵市场赔偿、虚假陈述赔偿。本栏目将推出系列报道,分别对三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原告范围、可诉对象、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举证提醒、赔偿数额等注意事项进行一一阐述,方便广大股民学法知法、对比参照。今天先说说内幕交易赔偿。

  目前国内可诉的或即将可诉的内幕交易行为案件包括: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李启红内幕交易案。

 

  什么叫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人可以要求内幕交易赔偿?

  凡是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内幕知情人提前买入或者卖出有内幕信息的股票,其他投资者在该期间做相反交易的,都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根据信息所产生的后果对内幕信息进行分类,内幕信息可以分为利好的内幕信息和利空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其必然是在掌握利好信息时买入股票以谋取股票上涨的利益,也必然是在掌握利空信息时卖出股票以避免股票下跌的损失。因此,内幕信息的受害人就是与内幕信息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只有与内幕信息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才是适格原告。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与内幕信息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是指在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时所有操作方向与内幕交易行为人方向相反的投资者,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内幕信息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利空信息卖出股票,一旦该信息被披露,股票就会下跌,必然使与其反方向操作的买入股票的人蒙受损失。这种损失是实际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能够感知到所遭受的损失,有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但是,如果内幕信息行为人利用利好消息买入股票,与其进行相反操作的投资者却未必有实际损失。因为如果投资者购入股票时的价格低,但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反向操作时卖出的价格高,这时投资者就感受不到实际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也能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以股民相关损失为准。此外,法院审理时将综合考虑大盘的系统风险,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核算,再以损失为基础进行加减。

  关于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

  据悉,黄光裕索赔案第一单目前已经于北京市第二中院正式立案,10月26日该院下达了立案通知。此次共有4位股民提起诉讼,据其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已经有逾百股民与其取得联系,有意向提起诉讼。

  那么,哪些人可以向黄光裕索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都可以作为原告向黄光裕索赔:

  1、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2、2007年8月13日到9月28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3、2008年5月8日到2008年11月7日买入中关村股票,2008年11月7日以后还持有或已经卖出但有损失的投资者。

  股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股票交割单(由证券公司盖章);

  2、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哪个时间段卖出股票的投资者能够获得高比例的赔偿额?

  黄光裕的内幕交易发生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这两个时间段内,根据法院的判决,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这段时间内,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获利额为348万元,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受偿额相对较低。

  而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这个时间段内,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收益额为3.9521亿,这个时间段的投资者获得赔偿额相对高。

  根据分析,高额受偿者集中在8月13日至8月29日间。中关村与鹏润公司重组的信息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该日中关村股票的收盘价为16.24元,在2008年8月13日至8月29日,中关村股票的最高价在9.15元—13.37元之间,故在这个期间卖出股票的投资者能够获得高比例的赔偿额。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2013年5月20日。

  股民必须在该日之前主张权利。

  关于李启红内幕交易赔偿

  2011年10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李启红利用自己及其亲属的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卖出后账面收益达1983万多元。一审法院也查明确认,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000685,股吧)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上千万元。

  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7月4日股票停牌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股民注意:此判决不是终审判决。但有相关律师表示,估计该案二审改判无罪可能性极小,二审判决结果若仍然肯定其犯下内幕交易罪,于上诉敏感日期有购入或卖出“公用科技”股票的股民即有机会对其进行民事索赔,赔偿的受诉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赔偿事宜,本报记者将会在更多细节资料公开后第一时间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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